林貽典 訴 寶麗雅工程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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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起訴答辯人,申索合約費用。被區域法官裁定敗訴。其後在本年六月十九日向本庭提出申請,要求准許上訴,但申請被拒絕。 理由是申請人並未能指出區域法官犯上法律錯誤或本案具有爭議性的法律觀點須要在高級法庭裁決。現申請人對本庭的判決不服,申請許可上訴香港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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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2178A/1998 雜項案件1998年第2178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原訟法庭法官王見秋及彭鍵基 聆訊日期: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 判 決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1. 上訴許可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起訴答辯人,申索合約費用。被區域法官裁定敗訴。其後在本年六月十九日向本庭提出申請,要求准許上訴,但申請被拒絕。 理由是申請人並未能指出區域法官犯上法律錯誤或本案具有爭議性的法律觀點須要在高級法庭裁決。現申請人對本庭的判決不服,申請許可上訴香港終審法院。 2. 本案涉及的事實十分簡單,申請人同意為答辯人設計一項電腦系統,在六個月內完成,設計過程中,申請人在技術上出現問題。雖然答辯人曾給予申請人技術援助,但申請人設計的效果一直未能達至令人滿意的水準。結果,申請人未完成設計,就離開答辯人公司,另覓新工作。區域法官裁定根據合約,申請人沒有完成設計是得不到費用的。區域法官又裁定申請人是單方面終止履行合約責任。因此申請人悔約。所以他不能申索合約費用。但申請人指稱答辯人阻撓他的工作,以致他不能完成設計。所以他認為判決是錯誤。 3. 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上的上訴理由及其後的補充理由中,重複他在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時提出的理由。他提出的所有理由,歸納起來,不外是答辯人的証據是虛假的。區域法官不應接納這般的証據。在技術証據方面,因為法官不是技術專材,所以區域法官亦不應作出裁決。 他又認為他與答辯人之間沒有合約,所以沒有悔約的問題存在。即使有合約,他亦沒有悔約。因為答辯人阻撓他完成工作在先。引致他不能履行合約責任。在此情況之下,他另覓新工作,是理所當然的。最後,他認為他合約的形式是容許分割。所以雖然他沒有完成全部設計, 答辯人仍須要按照他已完成的部分計算費用,給回他應得的報酬。 4.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對申請上訴許可的程序和可以上訴的情況是有所規限。第22條規定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項,或上訴直接或間接涉及有關財產問題或民事權利而涉及的款項或價值達一百萬或以上,上訴則視為當然權利。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除此之外,別無其他情況可以上訴。 5. 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在上次申請時,都已獲得充分的考慮。申請人實在未能指出原審判決在法律上有何錯誤, 現在更未能指出在本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本庭亦看不出有其他理由以致本上訴須由終審法院裁決,而終審法院須要受理。本上訴所涉及的金額遠遠低於一百萬元,上訴因此不能視為當然權利。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人林貽典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