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娟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72/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October 1998.
1. 申請人,彭小娟女士,在1994年3月和香港永久居民施永成先生結婚。婚後,申請人曾經五次偷渡來香港,並且在第四及第五次在港時,產下一子一女,現在年齡分別是四歲及二歲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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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000072/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8年第72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1998年10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1998年10月13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彭小娟女士,在1994年3月和香港永久居民施永成先生結婚。婚後,申請人曾經五次偷渡來香港,並且在第四及第五次在港時,產下一子一女,現在年齡分別是四歲及二歲半。 2. 在1996年3月及4月期間,申請人丈夫,施先生,曾經兩次向前香港總督呈請,希望申請人可以在香港居留。而入境事務處處長在考慮過申請人的家庭背景,及各人健康狀況後,認定無足夠人道理據容許申請人留在香港。處長在1997年4月向申請人發出遞解令。 3. 申請人亦曾經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而施先生向前香港總督兩次提出之呈請,亦被拒絕。在1998年6月,施先生再次向特區行政長官呈請,要求特區政府容許申請人在香港居留,但申請亦被拒絕。 4. 申請人不服發出之遞解令及不服入境事務處處長、入境事務審裁處之決定,現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入境事務審裁處所作之裁決。 5. 申請人是非法入境者,故無法理依據可以合法地留在香港。申請人只是希望特區政府能夠以人道理由,容許她留在香港照顧丈夫及子女。 6. 入境事務處處長已經多次作出調查、及研究申請人的家庭狀況,處長亦有詳細考慮申請人丈夫及子女的健康情況,處長認定申請人及家庭情況,不足以令她行使酌情權容許申請人留在香港。 7. 處長亦指出,眾多港人在國內結婚生子,而國內的配偶,亦要在國內輪候單程證,以合法手續申請到香港。處長認為,如果輕易地容許偷渡人士可以留在香港,不單止會鼓勵大量國內人士偷渡來香港,對香港遺害甚大,亦會對現在在國內輪候到港的人士極之不公平。 8. 無論如何,是否行使酌情權,容許一些無居港權的人士留在香港,決定全在入境事務處處長手中,一般情況,法庭是無權過問。 9. 上訴法庭在處理同類案件時曾經作出明確指引。高等法院行使司法覆核權,只可以糾正行政機關四項錯誤:
10. 在本案,申請人完全未能提出有任何論據,指出入境事務處處長在決定遞解申請人出境時所作之決定,犯了上述任何一項的錯誤。 11. 入境事務處處長是經過詳細考慮過申請人及其家人的情況(包括他們健康情況)來決定是否有足夠人道理據,容許申請人留在香港。處長所作之決定並非是非法,亦非越權,亦非不公平,不合邏輯,更非無稽。在這情況下,本法庭是無權更改入境事務處處長之決定。 12. 申請人未能夠提出任何可以爭拗的論點,以支持申請人的申請,所以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需要被駁回。
出席:彭小娟女士(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潘敏嫻小姐(高級政府律師)代表入境事務處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