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秀珍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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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曾秀珍就入境事務處處長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遣返令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所持理由是她有三個年幼的女兒而且她有病需要治療,丈夫又要外出工作, 所以她需要留港以便照顧女兒。申請在本年八月十二日被原訟法庭法官拒絕。現申請准許逾期就該拒絕判決上訴。
Case No.HCMP 6051/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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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6051/1998 雜項案件1998年第6051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審理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 判 案 書 --------------- 1. 申請人曾秀珍就入境事務處處長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遣返令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所持理由是她有三個年幼的女兒而且她有病需要治療,丈夫又要外出工作, 所以她需要留港以便照顧女兒。申請在本年八月十二日被原訟法庭法官拒絕。現申請准許逾期就該拒絕判決上訴。 2. 申請人沒有提出逾期申請的理由。除重覆在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時所 持的理由外,沒有提出更新的理由,支持她的個案,指出有可以爭論應否給予她濟助的地方。因此,本庭拒絕申請逾期上訴。
上訴准許申請人曾秀珍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