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Matauwei Apartments 訴 Ng Shung Cho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387/2000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March 2001.
1. 根據申請通知書所載,申請人是位於九龍馬頭圍道名為Matauwei Apartments 的業主立案法團,而答辯人是Matauwei Apartments 內一個樓房單位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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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387/2000 LDBM 38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LDBM 2000年第387宗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判案日期:2001年3月29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根據申請通知書所載,申請人是位於九龍馬頭圍道名為Matauwei Apartments 的業主立案法團,而答辯人是Matauwei Apartments 內一個樓房單位的業主。 2.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將答辯人的反對通知書剔 除,原因是該反對通知書並無披露合理的抗辯。 3. 在申請通知書內,申請人指答辯人拒絕或並無繳交該大廈的維修分擔費,因而違反Matauwei Apartments公契第 3(b) 條的規定。對繳付大廈維修費的規定,申請書的第7段有以下的陳述:
4. 依據上述公契第13條的規定,祇有在申請人提出付款時,答辯人才需繳交維修分擔費。 5. 申請通知書的第10段是有關送達要求繳付維修分擔費的通知(“通知”):
Particulars
6. 在反對通知書內的第8段,答辯人提出下列的抗辯:
7. 在申請通知書的第1段,申請人指稱它本身是按香港法律成立的業主立案法團。 8. 如果申請人未能証明它是業主立案法團,它的申請會失敗。 9. 如果它未能証明在1998年12月14日將通知送達予答辯人,則申請人並無提出申請的訴因,而它的申請必定失敗。 10. 反對通知書述明答辯人並不承認申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載於第10段的指控,因此它已披露了合理的抗辯。 11. 基於上述的原因,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12. 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有關本傳票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則該款額由法庭審定。
申請人:由司徒毓廷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由余曾龍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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