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elot Oil Co. Ltd. 訴 Caroline Cun Hung Lee and Anothe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NT 199/2001 on BabelCite. This LDNT judgment.
1. 申請人是Apartment D, 6th Floor, Block CD and Car Parking Space No. 19, Grenville House, 1-3A Magazine Gap Road, Hong Kong(“處所”)的租客,而答辯人是處所的業主。處所的租賃期是由 1999年8月1日起至2001年7月31日止,每月的租金是85,000元,不包括差餉及管理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授予新租賃。答辯人並沒有反對授予申請人新租賃。雙方同意新租賃可由2001年 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1日止。因此本席只需裁決新租賃的租金及相關條款。
|
LDNT000199/2001 LDNT199 OF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新租賃申請編號2001年第199號
主審法官: 黃一鳴暫委法官 審訊日期: 2001年8月24日 宣判日期: 2001年8月31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Apartment D, 6th Floor, Block CD and Car Parking Space No. 19, Grenville House, 1-3A Magazine Gap Road, Hong Kong(“處所”)的租客,而答辯人是處所的業主。處所的租賃期是由 1999年8月1日起至2001年7月31日止,每月的租金是85,000元,不包括差餉及管理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授予新租賃。答辯人並沒有反對授予申請人新租賃。雙方同意新租賃可由2001年 8月1日起至2003年7月31日止。因此本席只需裁決新租賃的租金及相關條款。 2.與訟雙方就這次新租金的評估分歧不大,亦沒有傳召專家來評 估新租金,只希望本席可作出一個公平的裁決。証物“AB1-28”號是雙方同意呈堂的共同証物,其中包括了兩份差餉物業估價署租金資料一覽表,即証物“AB2-3”號。這兩份資料提供的參考處所有部份相同,但包括了9個與處所屬同一屋苑的參考處所,分別為單位11D,9D,3B,8H,6B,1H,11I,4A及9F。 3.雙方的証供亦顯示A及B單位的景觀受前面的一幢大廈所阻擋,而且單位面積較少,所以有別於其他單位。本席認為在這次評估中可以不需考慮A及B單位。因此,本席只參考了單位11D,9D,8H,1H,11I及9F,一共6個參考處所來作比較。 4.根據証物“AB2-3”,這6個參考處所的資料如下 :
5.這6個參考處所的租值分別為每平方米369.66元,417.87元,265.19元,282.87元,337.51元及321.44元。本席認為這些單位層數的高低對租金會有一定的影響,高層的應該可以得到較高的租金,需要作一個調整。本席認為每層0.5% 的調整是合理的。因此,這6個參考處所需要分別作以下的調整 :-2.5%, -1.5%, -1%, +2.5%, -2.5%, -1.5%。 6.本席認為新租約與續租租約是有分別的。因為在香港一般的業主在出租單位時,都會先裝修單位,然後把裝修費用加在新租金上,而續租則一般沒有這樣的裝修費用,所以在一般的情況下,新租約的租金要比續租的租金貴。當然舊租客亦會在續約時,考慮到搬遷的費用而願意付較高的租金來續約,但同樣道理,業主亦會考慮到如果要找新租客,可能需要一些時間,在租金上會有一定的損失及要支付地產經紀的佣金,所以亦會願意用較平的租金來續租給舊租客。因此本席認為這兩個因素可以互相抵消而不需考慮。但由於上述裝修費用的因素,本席認為新租約與續租約應作 3% 的調整。 7.申請人的証供顯示單位11D及9D是包括了很多傢俬及電器,而處所則沒有。証物“AB2-3”亦可證實這點,所以本席認為單位11D及9D的租金應作調整。本席認為5%的向下調整是合理的。 8.雖然這些參考處所的租約生效期有所不同,但由於沒有證據 顯示在這些時間內租金有什麼波動,所以本席不會在時間上對租金作出調整。在這些參考處所的景觀上,亦沒有証據顯示有什麼差異,所以本席亦不會在景觀上對租金作出調整。 9.由於處所位於特區首長住所的同一屋苑內,答辯人提出這個因素應該對租客有利,因為保安會比較嚴緊,但申請人則提出這個因素相反會對租客及其訪客帶來不便,因為出入可能會受警方查問。本席認為這個因素有利有弊,但可以互相抵消而不需考慮,因此本席不就這個因素對租金作出調整。 10.總括來說,本席認為該6個參考處所的租值應作以下的調 整 :
11.上述6個參考處所經調整後的租值的平均數為每平方米 313.52元。因此,處所的每月租金應為97,536.07元,或約數 97,500元。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處所的巿值租金為每月97,500元,不包括差餉及管理費。 13.本席頒佈以下命令:
申請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林姜高律師行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