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金輝發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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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呂佛欽先生提出,債務人是金輝發展公司(簡稱「金輝」)。金輝之兩名合夥人是鄭建平先生和林華琳女士,呈請人是金輝的前僱員。呈請是基於呈請人在勞資審裁處2000年8月8日取得之得直判決。審裁處裁定,金輝需要支付呈請人之金額為HK$140,136.00,附帶利息。

Case No.HCB 5042/2001
Court
HCB
Date12 Nov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5042/2001

HCB 504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5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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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金輝發展公司

有關債權人呂佛欽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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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1年11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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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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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呂佛欽先生提出,債務人是金輝發展公司(簡稱「金輝」)。金輝之兩名合夥人是鄭建平先生和林華琳女士,呈請人是金輝的前僱員。呈請是基於呈請人在勞資審裁處2000年8月8日取得之得直判決。審裁處裁定,金輝需要支付呈請人之金額為HK$140,136.00,附帶利息。

2.2000年9月10日,在雙方同意下,勞資審裁處作出命令,准許金輝以分期付款形式,在15個月內清還審裁處裁定金輝需要支付的款項。金輝並沒有遵照該命令,作出任何的分期付款。此外,還有另一名僱員向金輝追討,款項為HK$210,005.00。

3.2001年2月23日,呈請人向金輝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以面交方式,在該天送達林華琳女士。2001年7月12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7月30日以面交方式把呈請書送達林女士及鄭先生。兩名合夥人出席第一次聆訊時,向法庭要求把聆訊押後,給予他們一些時間去清還債項。據他們表示,與金輝有關連的一間有限公司,是一份銀行擔保書的受益人,他們估計金輝將會因此獲得足夠的金錢,來清還呈請人的債項。

4.2001年10月22日,本席把破產聆訊押後至11月19日。押後的條件是,金輝必須在11月5日或之前,向呈請人的律師繳交HK$20,000.00。如果債務人不遵守該條件,呈請人可以要求提前在11月12日再度聆訊。金輝並沒有在11月5日或之後,向呈請人的律師支付HK$20,000.00。呈請人的律師在11月8日以郵遞方式通知債務人,破產呈請將會提前於11月12日聆訊,並在金輝其中一名合夥人的手提電話留言,破產聆訊會在11月12日進行。金輝的兩名合夥人,均沒有出席今天的聆訊。

5.由於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而金輝的合夥人亦沒有提出任何或任何合理的抗辯理由,本席遂作出破產命令,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法律援助署李幗明律師代表

欠債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