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家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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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違返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於12月14日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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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65/2001 HCMA6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6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案件2000年第8476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1年4月18日 裁決日期:2001年4月18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因違返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於12月14日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2. 上訴人認為當時袁勇先生("袁先生")所駕駛的私家車FZ9679的行車速度可能超過時速20公里,同時袁先生雖然看到上訴人正在倒車,但沒有理會,並繼續加速前進,引致是次碰撞。本席同意代表答辯人的潘律師所提出的理據,即袁先生的行車速度並非由始至終都是20公里,而是時快時慢,所以上訴人的理據並非太重要。 3. 至於當時袁先生的汽車只是因上訴人倒車而擦過或撞倒他的汽車尾部這一點,本席在看過袁先生的汽車受損的相片後,認為袁先生的汽車尾部凹入,是由於上訴人的車尾撞及袁先生的右邊車身尾部位置所引致的。 4. 至於當時袁先生是否有通行的優先權問題,本席認為當時在停車場內,袁先生的汽車雖然從一個非泊車位置駕駛出來,但在碰撞的一刻,他的汽車是行駛在停車場的通道內,而上訴人的汽車則在其中一個車位內倒車。本席認為袁先生當時是有通行的優先權,所以當他看見上訴人正在倒車時,是沒有責任及不需要停車,反而他是有權繼續行駛。 5. 裁判官接納和相信控方第一証人袁先生實話實說,他的証供毫不誇大或有所迴避,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証人,並接納他的供詞;而不接納上訴人稱他當時有觀察過路面的情況後才倒車的証供。本席認為裁判官是有權作出這樣的裁斷。 6. 由於沒有任何法律理據去質疑裁判官的裁決是不恰當或不穩妥,故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 上訴人:曾家求,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