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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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梁達明被控一項發佈淫褻物品,控違反法例第390章21(1)(a)節。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12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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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77/2001 HCMA17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77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5479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2001年4月24日 裁決日期: 2001年4月24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梁達明被控一項發佈淫褻物品,控違反法例第390章21(1)(a)節。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12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 2.事發在去年8月16日,於旺角某廣場,控方第一、二證人正在執行「放蛇」行動,第一證人用一張有記號的100元紙幣,從上訴人方面購買了三隻涉案的淫褻光碟。其後當證人表露了身份,上訴人企圖逃跑,後被控方證人聯同其他人合力制服,證人從上訴人的褲袋裡面搜獲較早前交給他的100元有記號的紙幣。 3.上訴人作證時聲稱他當時從沒有在店鋪門外叫賣,而他被控方證人毆打,引致受了輕傷。 4.審訊時候,上訴人提供了一盒錄影帶作為辯方證物,錄影帶內沒有錄到上訴人有任何叫賣的情況。但令本席關注的地方是裁判官在事實裁斷書第19段裡他對辯方錄影帶證物看法,他說:
5.就上文最後兩句,裁判官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是辯方沒有證供去證明錄影帶所顯示的時間是正確和當時的時間是與控方證人手錶上顯示時間相若,這一點顯然是錯誤地將舉證責任放在被告身上。 6.刑事案件裏,最基本的要求是控方肩負着舉證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如果裁判官給人的感覺是在這一個基本的原則上都犯錯的話,定罪的裁決必定是不安全和不穩當的。因此,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並將刑期擱置。
控方:由律政司許紹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