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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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黃子榮於2001年3月21日被控兩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要約出售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e)(ii)及119(1)條。兩項控罪所牽涉唯讀光碟數量分別為84隻及44隻,而此乃版權作品,即文學作品的複製品。被告人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分別被處監禁5個月和7個月,共需服刑12個月。被告人認為判刑過重,上訴要求減刑。

Case No.HCMA 329/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29/2001

HCMA329 & 33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329及330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207及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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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黃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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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1年8月3日

裁決日期:200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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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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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黃子榮於2001年3月21日被控兩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要約出售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罪名,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e)(ii)及119(1)條。兩項控罪所牽涉唯讀光碟數量分別為84隻及44隻,而此乃版權作品,即文學作品的複製品。被告人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分別被處監禁5個月和7個月,共需服刑12個月。被告人認為判刑過重,上訴要求減刑。

2.被告人共有36項刑事記錄,其中兩項與現今兩件案件性質相同。在該兩項舊記錄中,被告人分別被處監禁14天及兩個月。

3.原審裁判官對被告人兩項控罪所採納的量刑起點分別為12個月和15個月。在考慮過被告人的記錄後,本席認為第一項控罪的12個月量刑起點並不過重。至於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原審裁判官考慮到被告人在干犯了第一項控罪的兩天後,在保釋期間再次干犯同類性質的罪行,故第二項控罪是有加強嚴重性情況的因素。本席認為15個月的量刑起點亦並不過重。

4.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考慮到數罪並罰的原則下而判處被告人12個月的總刑期,並無不妥當之處。因此,本席駁回被告人的減刑上訴。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陸英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