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余家珍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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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提出,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10150號,在2001年第6月28日,由聆案官作出的得直判決。

Case No.HCB 10331/2002
Court
HCB
Date26 Aug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10331/2002

HCB 1033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10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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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余家珍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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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8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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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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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提出,基於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10150號,在2001年第6月28日,由聆案官作出的得直判決。

2.債務人余家珍女士,是該訴訟的第六被告人。根據該判決,第一至第六被告人,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45,000,000.00及HK$14,340.00。

3.2002年4月18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把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余女士。2002年5月27日,呈請人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對余女士頒佈破產命令。呈請書在2002年7月10日,以面交方式送達余女士。

4.本席剛才提及,聆案官在2001年6月28日,作出了得直判決。余女士及該案另四名被告人,在2001年7月23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主審的是當時原訟法庭的袁家寧法官。因為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時候,已超過《高等法院規則》所訂明提出上訴的期限,故此,袁法官需要考慮,是否准許各被告人,逾期提出上訴。

5.袁法官在2002年4月18日,頒下判案書,拒絕各被告人逾期提出上訴,主要原因是他們並沒有充分的理由提出上訴,於是判他們敗訴。

6.余女士反對破產呈請,理由是她及另外四名被告人,已就袁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將於今年10月31日處理這個上訴。余女士要求,把破產訴訟押後或擱置,直至上訴法庭就她的上訴作出判決為止。

7.本席必須指出,即使債務人提出上訴,上訴並不自動構成擱置破產程序的理由。假若債務人提出上訴的理由並不充分,又或者上訴實質上並無爭議,成功機會極微,法庭便不會將破產呈請擱置或押後。本席是本着這個原則,去處理今天的破產訴訟。

8.余女士與呈請人在高院民事訴訟的爭議,可簡述如下。呈請人向一間名為雄豐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雄豐”)的公司貸款,余女士及民事訴訟的另外四名被告人,以擔保人的身分,向呈請人提供擔保契據,擔保雄豐欠下呈請人的債項。

9.據余女士及雄豐指稱,1998年12月3日,雄豐與呈請人曾達成債務重組的協議,呈請人同意雄豐不需要以現金方式還債,可以「以工還債」。故此,余女士辯稱,由於呈請人解除了雄豐還債的責任,她作為雄豐的擔保人的責任,也相應解除。余女士又指稱,呈請人其後違反債務重組協議,不准雄豐就其建築工程報價。余女士並且宣稱,由於呈請人已接受雄豐的子公司,雄豐工程有限公司,取代雄豐成為債務人,而余女士並沒有擔保子公司的債項,故此,余女士對呈請人的擔保責任也應該解除。

10.以上的論點,袁法官在今年4月18日的判案書,已一一處理,袁法官並不接納余女士的論點。袁法官考慮過雙方提出的文件證據,認為並沒有可信的證據,支持余女士的指稱,呈請人同意立即解除雄豐的債項。再者,呈請人也沒有法律責任,務必讓雄豐或其子公司承包工程。故此,即使有任何協議,准許雄豐以工還債,呈請人也沒有違反這個協議。

11.最後,袁法官也指出,余女士簽署的擔保契據,其中第15.02(a)及15.02(b)兩個條文,訂明擔保人的責任,不受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時間上或借貸條件上任何寬限所影響。基於以上的原因,袁法官認為余女士及其他的被告人,並沒有足夠的理由,以推翻聆案官的判決。

12.2002年5月3日,余女士及其他被告人,擬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向袁法官申請擱置4月18日的判決,當時,余女士並沒有提交上訴通知書。袁法官在5月3日的判決,指出由於余女士及其他的被告人,並沒有充分的上訴理由,故此拒絕擱置4月18日的判決。

13.余女士及其他的被告人,在2002年5月9日,向法庭遞交上訴通知書。本席考慮過上訴通知書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正如代表呈請人的律師指出,這些上訴理由都是概括的理由,並沒有細則支持論點。上訴所提出的三個理由,在袁法官4月18日的判案書,已一一處理,本席看不到袁法官判案的理由,表面上有任何錯誤的地方。

14.由於余女士並沒有充分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並不適宜把破產訴訟擱置或押後。法庭對余女士欠下的債項,已作出得直判決,余女士並沒有能力清還債項,本席認為必須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訟費判給呈請人。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黃永恩律師代表

債務人:余家珍女士,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