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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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清陽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2,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178/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78/2001

HCMA117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17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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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黃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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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7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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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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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黃清陽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罰款港幣2,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的主要證供是來自第一證人譚志雄,他是大埔中心百佳超級市場的便裝保安員。簡略地說他的證供是他看見上訴人從不同貨格及不同地方取下控罪所指的物品,然後放進一個膠袋內,從入口處離開並無付款。所以他追前裁停上訴人,檢獲涉案物品。上訴人的證供聲稱該些物品是在同日較早時間已購買,但單據已丟棄。雙方並沒有爭議案中所出示的貨物是百佳超級市場所擁有的。

3.上訴人在其上訴陳詞指出有關法官處理案件失當,亦指控他向證人提出發問,沒有給他的律師有充分的機會盤問控方第一證人,他亦有提及可能法官對他有偏見,他的決定可能在早一日已作出,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的實質可以支持這些指控。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他在每一點都作出小心的評估,裁判官亦照顧到第一控方證人在兩次審訊的口供有些少矛盾,他認為該矛盾不足以影響整件案件的要點,對於上訴人作出的指控。本席毫無疑問否定他的指控,本席認為裁判官所作出的裁決經已考慮了所有的證供,裁判官亦考慮到控方證人兩次審訊有多少不同的證供,裁判官絕對有權這樣做,他聽過雙方證人的口供,而且聽其言觀其行所作出的事實裁決是法律的正常程序,亦都是上訴法庭不會干涉的決定。上訴是沒有理由和理據,所以上訴駁回。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