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曾家強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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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紐約人壽保險環球有限公司提出,基於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9年第18504號,在1999年11月16日,對債務人曾家強先生作出的得直判決。根據該判決,曾先生需要支付利息,利息計算至2002年4月15日,連同應付的本金,合共為HK$34,1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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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7388/2002 HCB 738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7388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曾家強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紐約人壽保險環球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9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9月9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紐約人壽保險環球有限公司提出,基於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1999年第18504號,在1999年11月16日,對債務人曾家強先生作出的得直判決。根據該判決,曾先生需要支付利息,利息計算至2002年4月15日,連同應付的本金,合共為HK$34,143.42。 2.2002年3月7日,呈請人以面交方式,向曾先生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2002年4月19日,呈請人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對曾先生頒佈破產命令。呈請書在2002年6月25日,以面交方式送達曾先生。 3.本席在2002年7月29日,第一次審理這宗訴訟。當時曾先生要求把呈請押後一個月,給予他時間還款。本席於是把呈請押後至8月26日,並且命令呈請人的律師,要向曾先生提供利息的金額及計算的方法。 4.2002年8月26日,本席再次把破產聆訊押後,因為呈請人的律師並沒有依照本席的指示,向曾先生提供有關利息的資料。在今天的聆訊,代表呈請人的律師向本席證實,他們已於8月26日,把有關資料提供給曾先生,不過曾先生一直沒有償還債項。 5.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必需對曾先生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呈請人:由仕堅湯尚朗律師行朱丹律師代表。 債務人:曾家強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鍾時菁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