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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呈請由債務人提出,要求法庭因債務人無法清還債務而判令債務人破產。債權人聲稱債務人有還款能力,因而反對此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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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7765/2002 HCB 776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776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6日 宣判日期: 2002年11月6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本呈請由債務人提出,要求法庭因債務人無法清還債務而判令債務人破產。債權人聲稱債務人有還款能力,因而反對此呈請。 2.上述爭議在2002年11月6日進行聆訊。與訟雙方並無異議的是,債務人在2002年3月出售她與她丈夫共同擁有的一住宅單位,減除有關費用後,債務人本身應獲得約$125,000的利潤。 3.債務人在聆訊時聲稱,上述物業買賣所得的訂金已在2002年2月用以清還一筆為數約$200,000的欠債,債權人不接受這個說法。債務人在聆訊時呈交的文件,包括一份在律師樓簽署的欠單,及一本銀行存摺的部份紀錄。這些文件支持債務人曾還款的說法。 4.本席裁定:
基於以上兩點,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
債權人:由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指派吳英偉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Ms B Phyllis McKenna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