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謝為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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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呈請由債務人提出,要求法庭因債務人無法清還債務而判令債務人破產。債權人聲稱債務人有還款能力,因而反對此呈請。

Case No.HCB 7765/2002
Court
HCB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7765/2002

HCB 776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2年第7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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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謝為蘭事宜
由債務人謝為蘭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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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6日

宣判日期: 20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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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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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呈請由債務人提出,要求法庭因債務人無法清還債務而判令債務人破產。債權人聲稱債務人有還款能力,因而反對此呈請。

2.上述爭議在2002年11月6日進行聆訊。與訟雙方並無異議的是,債務人在2002年3月出售她與她丈夫共同擁有的一住宅單位,減除有關費用後,債務人本身應獲得約$125,000的利潤。

3.債務人在聆訊時聲稱,上述物業買賣所得的訂金已在2002年2月用以清還一筆為數約$200,000的欠債,債權人不接受這個說法。債務人在聆訊時呈交的文件,包括一份在律師樓簽署的欠單,及一本銀行存摺的部份紀錄。這些文件支持債務人曾還款的說法。

4.本席裁定:

(1)並無充分或合理理據,顯示債務人今日呈交作為證物的文件是偽做的,因此,本席接納有關文件作為證據;

(2) 有關文件可用以支持債務人今日在庭上所作的證供,因此,雖然債務人的證供與她在2002年8月7日的誓章的內容有差異之處,本席亦接納債務人的證供是真確的。

基於以上兩點,本席發出一般破產令。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權人:由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指派吳英偉律師代表

債務人:自行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指派Ms B Phyllis McKenna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