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有浣 訴 Lam Ping Foon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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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九龍深水埗桂樹街 21號唐3樓(“有關處所”)的租客,而兩名答辯人是有關處所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授予新租賃。兩名答辯人的代表並不反對這項申請,雙方唯一的爭議是新租賃的租金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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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NT000104/2002 LDNT 104 OF 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新租賃申請編號2002年第104號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2年7月5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九龍深水埗桂樹街 21號唐3樓(“有關處所”)的租客,而兩名答辯人是有關處所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授予新租賃。兩名答辯人的代表並不反對這項申請,雙方唯一的爭議是新租賃的租金款額。 2.本席藉以裁定租金金額的証據,就祇有由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租金資料一覽表。該表有以下的內容:-
3.第1參考處所有附屬部份6平方米。該部份的租值應為有關處所實用面積1/10的租值。這是一個新的處所。通常在將新處所出租時,業主都會耗費一筆金錢將處所維修以吸引租客,而這筆費用亦會計算 在租金之內。本席不知道這筆裝修費用的款額;依審裁處的慣例,本席將該處所的租金下調3%。這參考處所是在1樓,而處所是在2樓。通常樓層越高,它便越離地面的噪音和塵埃,審裁處通常給予每一樓層 高度的差別±0.5%的調整。經調整後,第1參考處所的每平方米的租值是110.665元 [5,800元×(-3%+0.5%)÷(50.5+0.6)]。 4.第2參考處所是位於4樓,故此本席給予它的租金-1%的調 整,經調整後它的每平方米的租值是85.64元 (5,000元×99%÷ 57.8)。 5.第3參考處所的租金並不包括差餉,本席無法計算包括該處所差餉的租金的款額,故此在評估有關處所新租賃的租金時,本席不會考慮第3參考處所的資料。 6.經調整後,第4參考處所的每平方米租值是59.363元 [4,300元(-3% - 0.5%)÷69.9]。 7.第5參考處所的租客獲得2002年2月份的免租期。本席不知道免租的原因,而這免租期是在該處所的24個月租期之外,本席不知道這免租期是否對租值有所影響。在缺乏証據下,本席不會把這免租期視為對租值的調整有影響的因素。經調整後,第5參考處所的每平方米租值是71.911元 (4,500元×97%÷60.7)。 8.經調整後,第6參考處所的每平方米的租值是89.965元 (5,200元÷57.8)。 9.上述五個參考處所的每平方米的平均租值是83.5088元[(110.665元+85.64元+59.363元+71.911元+89.965元)÷5],因此處所的租值是4,375.86元。本席將這租值訂於4,400元。 10.本席頒佈以下的命令 :
申請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由葉慧中女士代代表。(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