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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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治華先生,經審訊之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上訴人不服定罪,現在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Case No.HCMA 712/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Dec 199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12/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8年第712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編號1998年第3692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黃治華 上訴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8年12月12日

判案書日期:199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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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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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治華先生,經審訊之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上訴人不服定罪,現在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案件涉及是數份蘋果日報內頁。

3. 案件受害人是另一位黃先生,黃冠華先生。他在荔枝角道一間叫金蛇島酒家的門外經營報攤。在1998年5月13日,黃先生發現少了三至四份蘋果日報副刊。事後他被警員告知,該數份副刊是在較早時被人拿走。

4. 拘捕上訴人是警員33739號。他指稱,在1998年5月13日凌晨,發現上訴人有一些形跡可疑的行為,所以將他截停。其後,他發現上訴人手持的是一些報紙,均是內頁,沒有頭版。所以他向上訴人展開調查。

5. 而上訴人在回應期間,承認手持的報紙內頁,是從金蛇島酒家門外拿走。上訴人亦承認沒有付錢,他只是想拿些報紙看一看,他承認自己是一時貪心。

6. 根據警員證供,上訴人當時要求給予一次機會。但上訴人否認曾經作過上述之招認。

7. 經過案中案聆訊後,原審裁判法官認定上訴人曾對警員作出過上述之招認,所以原審裁判法官亦將上述招認供詞納入為控方證據之一。

8. 審訊時,上訴人亦曾經作供自辯。他指稱,案發時,他是想撿拾一些紙皮箱用以乘裝屋內雜物,他在金蛇島酒家門外發覺很多報紙及一些垃圾。他見一疊疊的報紙放在行人路邊,有一些是放在一些紙皮上面,所以他就拿走了一些放在紙皮上面的報紙,他目的只是要來看一看或作搧涼用,但事後被警員截停。他指稱,當時的報紙沒有人看管,好像一堆堆垃圾。

9. 原審裁判法官經過分析及考慮有關證供後,認定上訴人當時是貪一些小便宜,私自拿走一些報紙內頁,事後亦有向警員33739承認是一時貪心。

10. 考慮到案發的時間,報紙擺放情況,上訴人指稱拿走的報紙內頁是他認為報紙是垃圾,是不足為信。

11. 為了支持本上訴,上訴人亦指出,很多時候,街旁更會有一些類似報紙的東西擺放被人免費取閱。這一點,在原審時,上訴人從未提出過。

12. 根據本案案情,本席認為,有足夠之證供支持原審裁判法官的結論,指出上訴人是因為一時貪小便宜而私自拿走了屬於報販黃冠華的一些蘋果日報之內頁。

13. 在這情況下,對上訴人被定罪之決定,本席不覺得有任何不妥之處。

14. 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黃治華先生(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陳鳳珊小姐(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