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瑞金 訴 謝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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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蘇瑞金(妻子)與答辯人謝炳南(丈夫)結婚三十多年,正式註冊結婚是在一九七八年,他們有三個女兒,但現都長大成人。她們的年齡分別是二十九、二十四和二十二歲,而最小的女兒是患有小兒麻痺症,行動不良的。

Case No.HCMP 5482/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5482/1998

雜項案件1998年第5482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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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瑞金 呈請人
謝炳南 答辯人
-------- (上訴准許申請人)

審理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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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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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蘇瑞金(妻子)與答辯人謝炳南(丈夫)結婚三十多年,正式註冊結婚是在一九七八年,他們有三個女兒,但現都長大成人。她們的年齡分別是二十九、二十四和二十二歲,而最小的女兒是患有小兒麻痺症,行動不良的。

2. 一九九七年呈請人與答辯人正式離婚。本年七月三十日呈請人在家事法庭申請輔助濟助,雙方在該申請上爭議的是他們用作婚姻居所的樓宇應屬誰擁有。該樓宇是他們在自置居所計劃下以五十五萬四千元購得的。該樓宇是按了給銀行。現尚欠按揭款項四十三萬元,每月需還款五千三百元。雙方沒有爭議的是如果把樓宇現時出售,清還銀行欠款後,可獲得的利益是十四萬多元。

3. 一九九六年雙方的關係開始變壞。呈請人和三個女兒都先後遷出該樓宇,現時只有答辯人獨自在該處居住。答辯人是一名退休警員,每月有長俸,退休後一直任私家車司機。呈請人曾一度是報販,但於一九九二年她把報攤出售。

4. 答辯人以樓宇每月的供款,一直都是由他償還,而且他的薪金都是花在家庭的開支,所以要求區域法官判斷樓宇應屬於他的。但呈請人卻認為她曾付出樓宇按揭所需首期付款的半數,後來她更支付一切裝修費用和家庭的開銷,所以樓宇應屬於她的。區域法官則認為呈請人在購買該樓宇時,最少負担了所需款項的一半其後又支持家庭經濟,小女兒又行動不便,況且答辯人自己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另覓居所,所以他認為呈請人有更大的依據,可以得到樓宇。

5. 答辯人不服,現申請准許上訴。上訴唯一的理由是該樓宇是由他供款購買,而呈請人從沒有負上供款的責任。

6. 區域法官認為呈請人最少應獲得所有家庭資產總和的一半。答辯人有九十萬元退休金。區域法官認為呈請人應享有答辯人退休金的一部份,但呈請人只獲得不足退休金之三分一。答辯人把餘數投資國內和花費在娛樂上。而他又不善投資,損失不少,以致呈請人也蒙受損失,所以區域法官認為呈請人應可獨自擁有該婚姻居所。本庭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有商榷之餘地。答辯人可就他是否因為投資失敗,而須要把他在該樓宇大部份的業權轉交呈請人的問題提出爭辯,所以本庭現准許答辯人就該樓宇應轉讓與呈請人的判決提出上訴。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上訴准許申請人): 謝炳南,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