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薇 訴 Wong Wai Fun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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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思薇 女士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要求被告人賠償200元。審裁官說該案有兩個主要爭論點 :第一點是陳女士的毛衣是否因為被告人疏忽欠洗了一個程序而導致縮水;第二個爭論點是究竟在雙方談判過程中,被告人是否答應賠償陳女士任何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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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000014/1998 HCSA14/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1998年第HCSA14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1998年第SCTC3723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9年2月3日 裁決日期:1999年2月3日 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 1. 陳思薇女士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要求被告人賠償200元。審裁官說該案有兩個主要爭論點 :第一點是陳女士的毛衣是否因為被告人疏忽欠洗了一個程序而導致縮水;第二個爭論點是究竟在雙方談判過程中,被告人是否答應賠償陳女士任何數目。 2. 審裁官聆聽雙方供詞之後,判陳女士敗訴。審裁官的理由亦紀錄在判決書內。他說 :
陳女士對這項裁決不服,今天要求高等法院批准她對該裁決提出上訴。
第28條(1)(b)段不適用於今次這項申請,因為此案不涉及司法管轄權範圍的爭論。簡單而言,第28條(1)(a)段指出高等法院原訟庭只會在涉及法律觀點的情況下,才會批准一個申請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本案的裁決,完全不涉及法律觀點,審裁官的決定是事實的裁決。他根據證供決定,第一,陳女士的毛衣是否有被洗壞;第二,被告人是否同意賠償。對這類裁決,法律原則清楚說明,上訴法庭是不會干預原審法庭對事實的裁決。 4. 今天陳女士提出的上訴原因完全不在第28條(1)(a)段的範圍之內,故此,本席拒絕陳女士的申請。
陳思薇女士親自出庭,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