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路海棉輕膠廠(合伙經營) 訴 益智多公司(由"日冠實業有限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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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原訴人偉路海棉輕膠廠於區域法院發出訴狀向被告人益智多公司申索港幣47,970元之未付貸款。申索詳情指被告人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月和七月分三次向原告人購買棉花貨物,總值為港幣47,970元。而被告人未依照買賣合約月結付款,雖經原告人多次追討,仍未將欠款清付。

Case No.HCMP 3260/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3260/1999

HCMP 3260/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年第326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17184號)

原告人 偉路海棉輕膠廠(合伙經營)
被告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益智多公司(由“日冠實業有限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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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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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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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原訴人偉路海棉輕膠廠於區域法院發出訴狀向被告人益智多公司申索港幣47,970元之未付貸款。申索詳情指被告人於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月和七月分三次向原告人購買棉花貨物,總值為港幣47,970元。而被告人未依照買賣合約月結付款,雖經原告人多次追討,仍未將欠款清付。

2. 被告人於抗辯書指原訴人所送達被告人之貨物品質差劣,不符合被告人產品所需之標準。他又指相方磋商後,原訴人承諾退換貨物。但其後只有部分貨物獲退換。然而更換後之貨物品質,同樣差劣,以致被告人之產品未能符合客戶之要求。由於原告人延誤更換貨品,被告人被迫取銷訂單及不清付欠款。並向原訴人提出反索償。

3. 該案於本年四月二十日審結。暫委區域法官羅德泉的結論是被告人接收貨物時,收貨員沒有發現貨物有問題。而生產部員工亦無質疑棉花的品質。被告人客戶之投訴也沒有提及棉花品質差劣。可見被告人滿意原告人之棉花品質,因此,裁定被告人接受原告人貨物後,須按照合約付款。

4. 被告人對裁決不服,現申請許可上訴。被告人所擬提出之上訴理由是原告人屢次提供品質不合規格之貨品,被告人要屢次檢驗,但因人手問題,又需要在規定日期前交貨給客戶,所以很難即時檢查。被告人認為反索償是合理的。

5. 被告人之上訴理由只聲稱他無法在收貨時檢驗品質,未能指出法官判決有錯誤或有可爭論性的問題或可爭辯之法律觀點。因此,本席拒絕申請。

6.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區域法官批准,被告人申請暫緩執行裁決令。該令有効至本庭處理被告人之上訴許可申請完畢。因此,該令應於本判決頒發日停止生効。若被告人無再申請暫緩執行裁決,則存於法庭之款項,將於本判決十四日後發給予原告人。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益智多公司(由“日冠實業有限公司”經營),

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