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智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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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聆聽過雙方大律師的陳詞並翻閱過審訊紀錄的謄本、裁判官判案時的口述理由以及裁判官於6月20日所作的裁斷陳述書的內容後,本席對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第三項罪名,即「刑事毀壞罪」罪名成立存有疑問。

Case No.HCMA 667/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67/2000

HCMA66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66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3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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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鄧智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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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0年9月19日

裁決日期:200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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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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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聆聽過雙方大律師的陳詞並翻閱過審訊紀錄的謄本、裁判官判案時的口述理由以及裁判官於6月20日所作的裁斷陳述書的內容後,本席對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第三項罪名,即「刑事毀壞罪」罪名成立存有疑問。

2. 令本席存疑的主要原因是裁判官在口述判案理由時,完全沒有提及上訴人的証供、上訴人的証人之証供或辯方的証物 -- 即醫生報告 -- 該醫生報告提及案發當日下午12時45分,當醫生診斷過上訴人後,發覺他的胸部和背部均有一片片紅色的傷痕。但裁判官似乎完全沒有考慮過上訴人為何有該等傷痕。雖然在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曾提及當上訴人用頭部撞破玻璃時,需要五位警員合力才能把他制服。但從現場環境所見,似乎上訴人並不需要由警員來制服。只是當上訴人不合作時,才需要警員協助替他帶上手扣。根據傅大律師的陳述,案發當日上午10時30分,上訴人在警署裡看似平靜並跟第二控方証人作出補錄口供。上訴人似乎沒有理由會在上午11時45分用頭部撞向玻璃,以致玻璃破裂。

3. 本席認為裁判官只在裁斷陳述書裡才第一次提及辯方的証供及辯方証物的內容並不足夠。至少,她應當在口述判案理由時,提及她曾考慮過辯方的証供,只是不予以接納而已。

4.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上訴得直,並徹銷裁判官的判決。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趙天偉代表

上訴人:由香港法律援助署委託大律師傅昶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