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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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裁判法官就第一項控罪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第二項控罪15個月監禁,而其中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之刑期同期執行,上訴人即時入獄1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92/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92/2001

HCMA 69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69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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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張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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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18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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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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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

(1)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上訴人否認該兩項控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2.裁判法官就第一項控罪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第二項控罪15個月監禁,而其中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之刑期同期執行,上訴人即時入獄1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3.今天,上訴人就不服定罪上訴,並無律師代表。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他當時只是自衛,他沒有理由打受害人,他是為了自衛才踢受害人一腳。在案情方面,受害人在審訊時作供,他是一名68歲的退休人士。他的口供聲稱他於1999年年頭,借了$630給上訴人,但到12月11日上訴人仍未還款。所以當天他在公園見到上訴人時,便詢問上訴人何時會歸還借款,上訴人回答:「如果要就還俾你。」隨即上訴人便向受害人拳打腳踢,以致受害人右眼眼尾角位之位置流血及痛楚。上訴人襲擊了受害人後便離開,隨後受害人自行前往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第二控方證人作供時表示第一控方證人即受害人之右眼需要縫針。

4.受害人表示於2001年1月6日在街上時,上訴人突然出現並向他右眼的眼尾角位及左胸口襲擊。上訴人襲擊完後便離去。受害人自行前往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經檢查後,受害人的右眼眼尾亦是需要縫兩針。從當天開始,受害人的右眼便失去視覺。關於上訴人眼睛的情況,控方亦有傳召醫生作供。控方舉證完畢後,裁判法官表示表面證供成立,上訴人選擇出庭作供。

5.上訴人指出於12月11日雙方遇上,受害人要求他還款,並且用手指著上訴人之鼻責罵他,上訴人警告受害人不要再以粗俗言語與他對話,上訴人於是在「忍無可忍一時火起」之情況下打了受害人右方額頭一拳。他表示他只是踢了受害人一腳,並說當他打了受害人右方額頭一拳後,受害人退了步。

6.於2001年1月6日,上訴人再遇上受害人。在受害人行過後,上訴人突然被人在後方打,上訴人回頭一望便見到受害人用手持的鎖匙襲擊上訴人,上訴人於是一時氣憤還手打了受害人的頭部。上訴人表示雙方互毆了約一分鐘後,受害人突然離開。上訴人說他沒有留意到那次受害人有甚麽傷勢。上訴人表示兩次都是因為自衛才打受害人。

7.裁判法官聽過所有口供及閱讀過證供後,作出他在事實上的分析。經他分析後,裁判法官接納了受害人即控方證人的口供為可信及可靠。裁判法官很仔細地分析過上訴人的口供後,不接納上訴人的口供,所以判上訴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8.本席已經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段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在程序及法律上沒有出錯。裁判法官亦很有理由支持他最終的決定。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定罪方面沒有出錯,所以上訴人關於定罪方面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9.至於上訴人今天早上提出在刑罰方面的上訴,由王大律師代表,上訴理由是:

(1)在同類型案件判刑相比下,原審裁判官在第一項控罪所判的6個月監禁及第二項控罪的15個月監禁分別作為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之量刑起點是屬於過高。

(2)由於原審裁判法官量刑起點過高,原審裁判官所判的18個月總監禁是明顯過重。

10.裁判法官在他的判刑理由,上訴卷第22頁,表示上訴人有13次刑事紀錄,其中一次在1971年,案件是普通毆打,所以他在衡量判刑時不會理會該紀錄。但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干犯該兩項控罪是非常嚴重,因為他不但向一名手無寸鐵的長者兩次施暴,第二次的行為更令受害人的右眼失明,所以裁判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是一個適當的判刑方式。

11.今天早上王大律師提出幾個案例,雖然正如王大律師說,有些案件是在獄中發生,所判的刑期應該有阻嚇性,因為是在監房內發生,所以必須要嚴格。但本席認為在衡量適當的刑期時,法庭必須要就個別的案情來決定合適的刑期。所以每單案件有不同的案情、每單案件的被告人的情況、背境亦不同,所以本席必須要考慮就是從這案件來看,究竟裁判法官在衡量刑期方面是否過重。就這案件而言,上訴人不但在第一次襲擊受害人,在第二次他突然接近受害人再襲擊他,並襲擊受害人在第一次受傷的相同位置,所以第二次的襲擊是帶有很大的惡意。雖然醫生的證供顯示受害人的右眼視覺永久失明可能不是只因被襲擊所引致,亦可能受害人自已忽畧去醫院接受治療,所以才引致永久失明,但無可否認受害人的眼是被上訴人襲擊以致受傷害。

12.所以這單案件比起其他王大律師所提出的案例較為嚴重,因為正如本席剛才所講,上訴人的第二次襲擊是帶有很大的惡意去襲擊該名68歲的受害人。本席在衡量判刑,比較其他案例,裁判法官的判刑起點是比較重,但本席不認為在刑期方面,兩項控罪相加,裁判法官考慮了總刑期的原則後,兩項總刑期是18個月,本席不認為是明顯過重。所以今天早上上訴人的不服刑期方面的上訴,本席亦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王詩麗,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王熙曜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