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謝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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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官於2001年6月1日,在裁判法院判上訴人6宗案件的刑罰。這6宗案件分別在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內清楚詳細地列出,本席認為無需要在這階段列出。最主要是裁判官考慮總刑期後,最終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零7日。上訴人不服刑罰,今天早上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76/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76/2001

HCMA 774, 775, 776, 777, 778 & 77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774,775,

776,777,778及779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726號,2001年第72號,

1079號,1692號,1693號及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

2000年第1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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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謝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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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1年10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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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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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官於2001年6月1日,在裁判法院判上訴人6宗案件的刑罰。這6宗案件分別在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內清楚詳細地列出,本席認為無需要在這階段列出。最主要是裁判官考慮總刑期後,最終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零7日。上訴人不服刑罰,今天早上提出上訴。

2.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很簡單,他稱裁判官在法庭判處這6宗案件的刑罰時,沒有考慮上訴人當時正在勞教中心服刑。如果上訴人被判監禁,上訴人在勞教中心服刑的命令會被擱置。

3.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只提出這個上訴理由,就法庭當日所判的刑期沒有爭議。

4.就這案於3月19日提堂審訊時,上訴人已向裁判官稱他承認控罪,但由於上訴人有其他兩位同案被告人的律師反對審判官當日聽取案情撮要,所以當日在上訴人代表律師同意下,押後上訴人承認的案情撮要,直至其他兩位同案被告人的案件審訊完畢後。因為種種原因,其他兩位同案被告人的審訊,須待5月才審訊完畢。因此,上訴人需於5月才同意案情撮要,而被判有罪。法官由於需聽取報告關係,押後至6月1日才正式判上訴人的刑罰。

5.裁判官於3月19日才知道上訴人當時在勞教中心服刑。黃大律師今早稱因裁判官知道上訴人當時在勞教中心服刑,他應提早判上訴人的刑罰。因在 陳國雄 [1996] 一案中,上訴法庭指出如果一單案中有多個被告人,而有一位被告人認罪,應全部等審訊後才判刑,但上訴法庭稱:

"... unless there is a compelling reason to depart from the usual practice. By way of example, in some fraud cases, serious injustice can be caused by delaying the sentencing process indefinitely."

6.今早,黃大律師稱因為上訴人在勞教中心服刑的因素,所以法官應當時考慮這是構成一個 "compelling reason",他應最遲在3月或4月便需判刑。

7.本席經詳細考慮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後,並不認為這是構成 "compelling reason",可以令到裁判官特殊處理這案件。原則上,當時裁判官已小心衡量所有上訴人面對案件的刑期,及適當地衡量總體量刑的原則。最終判上訴人入獄12個月零7日。在這方面,裁判官並沒有出錯。

8.同時,本席不覺得他應就上訴人在勞教中心,而須提早判刑。因上訴人在勞教中心服刑的案件是關於上訴人於2001年售賣無版權光碟,所以案件性質不同及所判的刑罰也很適當。本席不覺得對上訴人的總體刑期考慮方面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本席認為上訴須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律師委派黃達明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