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方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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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被判罰款4,000元和取消駕駛資格為期6個月,他現時上訴要求推翻判罰和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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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02/2001 HCMA 80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80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641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12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被判罰款4,000元和取消駕駛資格為期6個月,他現時上訴要求推翻判罰和減刑。 2.案情撮要於案發當日晚上大約11時15分,證人(一)駕駛著一輛輕型貨車在案發地點,期間他發現上訴人駕駛涉案私家車尾隨緊貼不足一米,當時兩車時速大約50公里,上訴人繼續以此方式緊隨證人(一)車尾駛了大約250米路程。當到達一個急彎的路段,上訴人開始不斷嚮按及繼續緊貼控方證人車尾。該段路面狹窄而且十分彎曲,是一條雙程路,每邊祗有一條行車綫,路中央有連續雙白綫分隔,時速限制是50公里,而且還有交通燈號管制行人過路設施。當距離行人過路處大約還有25米時,上訴人不斷嚮按,從證人(一)車尾切出逆綫橫越路中央的連續雙白綫,開始從逆綫超越證人(一)車輛,上訴人加速至時速大約70公里,駛了大約25米超越證人(一)車輛,上訴人並沒有發出任何訊號在證人(一)車前切回原先行車綫,導致證人(一)被迫扭左進入路邊一個巴士站,稍後證人(一)向警方報案。 3.以上是案情的撮要,當把案情撮要說給上訴人聽時,上訴人指出他不同意當時事發路段是很彎曲。 4.今天上訴人提出他當時被說出案情撮要時,他沒有留意到兩點是他沒有這樣的技術可以駛250米遠的路程,同時他說他完全沒有留意到這輛輕型貨車曾轉入路邊一個巴士站避開他的車輛。所以上訴人要求重審,但是今天的上訴是關於刑罰上訴,而不是定罪上訴。上訴人在裁判法院上有很多幾會聽取案情撮要之後,法官亦給予上訴人機會提出他不同意的地方,所以本席今天不會考慮上訴人申請重審案件。 5.至於上訴人提出減刑的理由,上訴人說他曾聽過其它有關車輛踫撞及危險駕駛的案件不會被罸4,000元這樣的高罰款。上訴人認為今次的事件,他沒有與其他車輛有踫撞,所以他認為今次被罰4,000元是過重。 6.裁判法官在考慮刑罰時,就已考慮過全部案情,而裁判法官覺得上訴人的駕駛行為一但會做成他人損傷,亦會導致自已傷害,所以法官覺得這樣的行為是屬於嚴重。最終裁判法官覺得在判罸時應該罸款4,000元及停牌6個月。 7.本席考慮過所有的案情及裁判法官提交判罰的理由後,覺得沒有不妥之處,雖然4,000元的罰款可能在上訴人來說是過重,但本席不認為這判罰是明顯過重,亦認為裁判法官在沒有任何原則上有出錯之處,所以本席駁回今天上訴,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方文龍,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