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岑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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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在有律師代表下,承認控罪。他在承認案情撮要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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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10/2001 HCMA 81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810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51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12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在有律師代表下,承認控罪。他在承認案情撮要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上訴人在2001年5月21日晚上約8時左右,在一輛公共車輛上用拳頭打向受害人的眼和鼻,令受害人的鼻紅腫、痛,及令他的右眼留下紅印。 3.裁判官聽取律師的求情後,判上訴人入獄2個月,援刑3年,罰款$3,000及賠償受害人$1,000。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4.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稱裁判官對他存有很大的偏見,認為他有暴力傾向,及對他說話時的語氣很重。上訴人稱這是一件普通事件,所以刑期過重。 5.正如裁判官所說,這行為是不可鼓勵的,因為如何爭執也好,也不應以暴力作反應,所以裁判官有理由判有一定阻嚇性的刑期。上訴人有多次案底,而不少次是同暴力有關。 6.本席審閱案情後,認為裁判官在量刑時沒有出錯,原則上亦沒有錯誤,以及刑期無不妥之處,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