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岑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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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在有律師代表下,承認控罪。他在承認案情撮要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HCMA 810/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10/2001

HCMA 81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810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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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岑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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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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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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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在有律師代表下,承認控罪。他在承認案情撮要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上訴人在2001年5月21日晚上約8時左右,在一輛公共車輛上用拳頭打向受害人的眼和鼻,令受害人的鼻紅腫、痛,及令他的右眼留下紅印。

3.裁判官聽取律師的求情後,判上訴人入獄2個月,援刑3年,罰款$3,000及賠償受害人$1,000。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4.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稱裁判官對他存有很大的偏見,認為他有暴力傾向,及對他說話時的語氣很重。上訴人稱這是一件普通事件,所以刑期過重。

5.正如裁判官所說,這行為是不可鼓勵的,因為如何爭執也好,也不應以暴力作反應,所以裁判官有理由判有一定阻嚇性的刑期。上訴人有多次案底,而不少次是同暴力有關。

6.本席審閱案情後,認為裁判官在量刑時沒有出錯,原則上亦沒有錯誤,以及刑期無不妥之處,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曹任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