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公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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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1,500元。上訴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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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42/2000 HCMA 84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842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678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5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5月3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1,500元。上訴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主要的問題在於各證人的可信性。控方一共傳召了3名證人作供,上訴人也有上證人台自辯。 3.控方第一證人是大廈的管理主任。他指出當日約1時30分,上訴人到管理處投訴有人把東西棄置在公用的走廊處,要求證人把投訴填入俗稱“大簿”裏。控方第一證人稱他向上訴人解釋他要了解情況後,才可填在“大簿”裏,但上訴人不但堅持要填簿,後來用右手大力掃打控方第一證人的頸後部份一次。 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清潔女工,案發時她在距離控方第一證人約6-7呎,正在做清潔工作。她稱看見上訴人用右手打向控方第一證人,但她看不到上訴人的手接觸控方第一證人身體的位置。 5.控方第三證人其後代控方第一證人報警,控方第四證人是當日到達現場的警員。控方第二證人說她是陪同控方第四證人到上訴人的店舖找上訴人,當時上訴人否認曾打控方第一證人。 6.至於上訴人的說法如下。上訴人說他當日離開店舖到外吃麪,其後回到店舖看書直到第二和第四控方證人到他的店舖。他當日沒有到過管理處,亦沒有打過控方第一證人。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提出兩點。第一,他堅稱當日沒有到過管理處。第二,當時他的只供稱控方第四證人到他的店舖時,是與一位女管理員同來,並不是與控方第二證人到他店舖的。上訴人亦提及控方第二證人於案發後,被警員落口供時稱看見上訴人打控方第一證人的面部,但這一點於審訊期間並沒有提及。綜觀本案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及法庭錄音謄本的紀錄,這一點是沒有提及的。上訴人稱因為這幾點,所以覺得他的上訴應該得直。 8.本席已小心審閱本案的錄音謄本及裁判官所提交的裁斷陳述書。如前所說,本案的主要點在於事實方面的裁斷。原審法官之口頭裁決及裁斷陳述書都顯示他有小心分析過案中的主要點及各證人的口供,而最後接納控方證人所說。至於上訴人所提及那幾點,當時上訴人是有律師代表,律師亦代表了他盤問各位證人,最後亦作出詳細陳詞,但裁判官不接納。至於說如果裁判官在他的裁判書裏錯意地寫下,當時上訴人稱是第二控方證人陪同第四控方證人到他的店舖說法,本席認為對裁判官最終的判決沒有太大影響。 9.本席認為在程序上及法律上,原審裁判官沒有犯錯。本席認為沒有理由去推翻裁判官的裁決。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文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黃公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