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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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第二,無許可證進入禁區,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8(1)(a)條。就第一項控罪,上訴法庭在 蘇文景 一案中已作出清楚的指引。 一般認罪均需入獄15個月,至於擅闖禁區,一般只是罰款。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842/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42/2001

HCMA 84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842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8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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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張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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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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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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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第二,無許可證進入禁區,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8(1)(a)條。就第一項控罪,上訴法庭在蘇文景一案中已作出清楚的指引。 一般認罪均需入獄15個月,至於擅闖禁區,一般只是罰款。

2.案情很簡單,上訴人在2001年7月19日凌晨2時,於正義道軍營被發現。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在7月16日從深圳偷渡入香港,他承認當時只想往正義道並在那裡睡覺。當裁判法官考慮過案情後,在對上訴人判刑時,已考慮到上訴人有良好的紀綠,所以就第一項控罪,他判處上訴人12個月監禁。 就第二項控罪,判處上訴人罰款300元,如不能邀交罰款,則須監禁7天。

3.上訴人今早並無律師代表,其上訴理由是因他被追殺,故才來港;而他覺得在大陸無人可幫助他,以確保他的生命安全。本席不覺得這點可構成上訴理由,亦認為裁判法官的刑罰非明顯過重,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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