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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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原本被控兩項行劫罪,當上訴人承認修訂控罪一之後,控方就第二項控罪不提證據起訴。裁判法官在判刑前考慮過所有報告後,判上訴人入教導所接受羈留。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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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30/2001 HCMA 103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03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75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1年11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 2001年11月14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原本被控兩項行劫罪,當上訴人承認修訂控罪一之後,控方就第二項控罪不提證據起訴。裁判法官在判刑前考慮過所有報告後,判上訴人入教導所接受羈留。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指出於5月26日深夜,上訴人與其他6名歹徒,於控罪地點向1名男童行劫,期間男童曾被其他被告人威脅及毆打,並遭劫去其身上財物。上訴人在該行劫進行時站在首及次被告身旁守衛。稍後上訴人及其他被告行劫成功後逃離現塲,但於數分鐘後被警員截停,事主認出上訴人有份參與行劫。在警戒下上訴人承認他及其他被告行劫該名男童。 3.上訴人有1次刑事紀錄,罪行與不誠實有關,因為上訴人干犯了本案控罪而違反了他原有的感化令。上訴人現年18歲,是1名輕度至中等程度之弱智人仕。上訴人與家人同住。 4.裁判法官在判刑前,取得勞役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感化官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在判刑當天,裁判法官亦得悉上訴人因為其弱智問題,被派入特殊學校接受教育,但他的學業及品行表現欠佳。上訴人在干犯本案之前,曾有3次觸犯法律並分別於1998、1999及2001接受了保護婦孺令及警司警誡及感化令處理。但是上訴人並沒有好好地跟感化官合作,更離家出走及多次違反宵禁限制。所以今次感化官指出感化令不可以幫助上訴人改過自新。因為上訴人的智力問題,懲教署署長認為上訴人不適合接受勞役中心羈留,但教導所可以幫助上訴人。至於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指出,在紀律環境下的長期品格訓練計劃,會比較適合上訴人。所以報告亦建議上訴人應該被判入教導所,會幫助他改過生活的方式。所以裁判法官考慮過多份報告後,亦認為最能幫助上訴人的刑罰是判他入教導所。 5.今天早上,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他的求情說話表示他非常懺悔,想進入特殊學校接受訓練。他表示在教導所被人欺負及打,但這不構成一個有效的上訴理由。關於上訴刑罰的理由是他認為過重,裁判法官在考慮該刑罰時,不是純綷考慮案情問題,亦有考慮上訴人的個人背景。 6.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沒有出錯。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