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方漢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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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最初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為修訂控罪,控告上訴人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e)(ii)及119(1)條,控告他沒有在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出售約共86隻光碟。第二項控罪控告上訴人故意阻撓一名正在執行職務的海關人員。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由律師代表,承認第一項控罪,但否認第二項控罪。控方就第二項控罪方面,最終不提證供起訴上訴人,在此情況下,控罪被裁判法官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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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51/2001 HCMA 95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51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87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2月13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上訴人最初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為修訂控罪,控告上訴人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e)(ii)及119(1)條,控告他沒有在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出售約共86隻光碟。第二項控罪控告上訴人故意阻撓一名正在執行職務的海關人員。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由律師代表,承認第一項控罪,但否認第二項控罪。控方就第二項控罪方面,最終不提證供起訴上訴人,在此情況下,控罪被裁判法官撤銷。 2.至於案情方面,顯示當天上訴人在街頭擺檔出售該86隻光碟。裁判法官在量刑時,第一件事出錯是錯誤地認為當時上訴人管有208隻光碟,上訴人在警戒下確曾承認他是物主,但在他律師求情時,從律師求情說話中透露因為他的當事人被吩咐這樣說,裁判法官在量刑時因為認為上訴當時擁有該208隻光碟,不適宜受感化,又因上訴人的身體狀況而不適宜入勞役中心,最終判上訴人入教導所。 3.本席在感化官報告裏得悉上訴人有一次犯罪紀錄,於2001年9月22日被判遵守社會服務令。感化官報告裏指出上訴人表現良好,很勤力及遵守他應服的社會服務令。至於今次犯事,感化官認為上訴人真的有悔意,同時如果他被釋放,亦有工作等候他去做。 4.本席最關注的是在裁判法官量刑時,他對上訴人當時擁有的光碟數目出錯,已足以影響裁判法官最終所判的適當刑期,做成很大的分別,因為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的量刑理由中已表示在該情況下,應該判上訴人入獄12至18個月。 5.本席認為判上訴人入教導所是明顯過重,因為上訴人當時只是管有86隻光碟,同時這是上訴人第一次干犯這麽嚴重的罪行,及第一次干犯該類罪行,而上訴人犯罪時是一名年青人,只得16歲,而且他的行為,根據感化官的報告是表現良好,所以本席認為可以給予上訴人一個機會,因此上訴得值。原本裁判官的判刑被撤銷,上訴人被判接受12個月感化,要聽從感化官的指示。關於他住的地方,工作的地方及所接觸的朋友,也要經感化官同意才可以。
控方:由律政司潘藹蓮,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是香媛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