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盧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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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原被控一項盜竊罪及二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罪名不成立,但處理贓物罪及其餘兩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則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199/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Nov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99/2001

HCMA 119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199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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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盧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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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1年11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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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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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原被控一項盜竊罪及二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罪名不成立,但處理贓物罪及其餘兩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則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2.如剛才李律師陳詞時所言,此案案情非常簡單。在第一項控罪中,受害人被襲擊後,發覺自己的黑色手提包不翼而飛;有警員在受害人遭襲擊的位置附近,目擊有人於近佐敦道及彌敦道的交界處逃走,警員遂上前追捕正沿裕華國貨方向逃走的上訴人。當時街上行人稀疏,燈光充足。追逐間,控方證人看見上訴人左手拿著一黑色手提包,當時該位證人跟上訴人的距離約2米,上訴人一直也在控方證人的視線範圍內。控方證人則一直向上訴人大喝:‘差人!咪走!’當追遂至裕華國貨門外時,控方證人跟上訴人的距離已相當接近,並試圖用手捉拿上訴人;此時,上訴人把手上的黑色手提包扔掉,掉落在一輛停定的計程車旁的馬路上。控方證人用手接觸上訴人時身體失卻重心,另一位控方證人於此時亦撲前欲捉拿上訴人,結果三人均跌倒地上。控方證人在地上向上訴人說相信他與一宗斬人案有關,因此要拘捕他;但上訴人卻不停地手舞足蹈,企圖擺脫該兩名警員。該兩名警員曾試圖制服上訴人,並警告他假若再繼續不停地手舞足蹈,便被視作拒捕而拘捕他,但上訴人仍繼續手舞足蹈。擾攘了約1分鐘後,兩位警員最終合力制服上訴人,並用手銬鎖住他。此時有另一位警員則拾回從上訴人手中掉在馬路上的皮包,當時該位警員的供詞稱地面上除手提包外,並無其他物件。隨後警員拘捕及警誡上訴人,並把上訴人帶返警署。在警署裡經調查後,確定該手提包屬斬人案中受害人所有。 警員懷疑上訴人盜竊,於是把他拘捕。兩位警員在事件中均受傷,包括擦傷手部和腿部。

3.上訴人在庭上選擇親自作供。他的供詞稱,當時他與一位友人離開餐廳後,正往彌敦道走,兩人於裕華國貨門外分手後,上訴人便繼續往前走,但他走了數秒後,聽到身後有人喊:‘差人,咪郁!’他轉身往後看,看見有人影向他撲過來,他隨即躲開後,便看見兩位警員倒在地上,其後他被兩位警員抓住。其中一位警員跟他說,懷疑他與一宗傷人案有關,要拘捕他;上訴人雖否認該警員的指控,但其後亦被警員鎖上手銬。警車於數分鐘後抵達現場,把上訴人帶返警署。上訴人此時見到剛與他分手的朋友亦同在車上。上訴人否認當時手上曾拿著任何東西,亦稱沒看見警員拾起那手提包。他稱在警車上才首次見過那手提包,而他當時並沒作出任何反抗。

4.裁判法官聽過以上的証供後,在證據上作出分析。他最主要是分析控方證人的證據和了解他們的傷勢,最後認為控方證人態度誠實,提交的證據可靠合理。裁判法官亦分析過上訴人的証供,可是裁判法官卻疑惑上訴人的說法,既然他當時沒拿著那黑色手提包,也沒作反抗,為何兩位警員會作出如此的行為來對付上訴人?那黑色手提包又為何會如此巧合地出現?所以裁判法官在仔細考慮整體案情後,認為控方證人可信,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

5.本席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定的騰本後,認為裁判法官在程序和法律上所作的事實分析無犯錯;在考慮法律觀點時亦無犯錯。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判上訴人以上三項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李俊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