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377/1998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March 2000.
1. 三位申請人是 置安大廈 (“大廈”)之業主。答辯人是大廈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在1997年4月1日,答辯人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召開大廈業主週年大會,與會者通過將每戶業主之每月管理費,從1997年5月1日起,由600元增至660元。在1998年11月26日,管理委員會召開業主特別大會(“第二次會議”)。與會者通過一項決議,即確認上述增加管理費之決議。三位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聲明該兩次之決議為無效之決議,不可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