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005/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 歐陽耀文 經審訊後,被裁判法官裁定干犯了一項刑事毀壞罪行,違反了《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控方指稱上訴人在1997年4月11日零晨4時左右,在 新界粉嶺榮輝中心 停車塲,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一位 戴 先生的私家車,意圖損壞該私家車或罔顧該私家車是否會被損壞。上訴人被判罰款5,000元和需向受害人事主賠償10,0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决,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