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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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信納上訴人於1999年4月16日入紙放棄他的上訴是基於他以為他當時向法律援助處申請法援的申請被拒,而實質上他的申請是被接納的。所以,他的放棄上訴書是在沒有了解當時情況之下而作出的。故此,本席准許他撤銷放棄上訴書的申請。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95A/1999

HCMA9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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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景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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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1999年6月29日

宣判日期:19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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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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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信納上訴人於1999年4月16日入紙放棄他的上訴是基於他以為他當時向法律援助處申請法援的申請被拒,而實質上他的申請是被接納的。所以,他的放棄上訴書是在沒有了解當時情況之下而作出的。故此,本席准許他撤銷放棄上訴書的申請。

2. 亦因此案與他一同被控的八名人士,已經由本席於1999年4月29日的判決中上訴得直,而上訴人的案情與該八人的無異,故此,本席亦准許上訴人展期上訴。以本席4月29日判決書中所載的理由,本席亦同樣裁決上訴得直,撤銷原判及判刑。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署理高級政府律師萬德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託黃達榮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