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滿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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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庭承認三項控罪,其中兩項是企圖盜竊,即企圖在兩輛輕型貨車內偷取東西,另外一項是在 香港 非法入境後非法留在 香港 。同案之中,另一被告人亦被控及承認同樣三項控罪。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391/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91/1999

HCMA391/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庭上訴1999年第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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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唐滿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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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1999年7月15日

宣判日期:199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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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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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庭承認三項控罪,其中兩項是企圖盜竊,即企圖在兩輛輕型貨車內偷取東西,另外一項是在香港非法入境後非法留在香港。同案之中,另一被告人亦被控及承認同樣三項控罪。

2. 簡單來說,在案發當日晚上,上訴人和第二被告人被發現一同匿藏在一輛輕型貨車下面,於是有人報警。警員到場調查,發現上訴人及第二被告人均為非法入境人士。當時,上訴人戴着一隻黑色棉質手套,而在第二被告人右前袋內,發現有一把長約十三公分的橙色紙刀,亦發現有兩輛輕型貨車的乘客車位窗有被撬過的痕跡。於是警員拘捕了上訴人及第二被告。在警誡下,上訴人及第二被告承認互相認識。他們亦承認企圖撬開該兩輛輕型貨車的車窗,企圖偷取車內的食物和水。他們透露四天前乘坐貨車從深圳偷渡來香港,一直逗留在山邊。

3. 上訴人現年27歲,未婚,來香港找尋更好的生活和更好的工作。到香港後,在山邊逗留了三天,沒有食物和水,在不可能忍受飢渴下才犯案。上訴人認罪,因他來香港只有四天,因此沒有刑事紀錄。他聲稱患有氣管炎、關節炎、腳病和腎病。但今天在本席前,他又說犯罪時有精神分裂,所以迷迷糊糊犯案。

4. 裁判官在判刑前,索取了感化主任報告及醫生報告。感化主任報告詳列上訴人的個人背境及家庭狀況;而醫生的報告顯示上訴人除經已治理好的小毛病外,他的一般健康狀況令人滿意。

5. 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裡說:

"就兩項企圖盜竊罪,以罪行的一切情況,本席認為監禁兩個月是恰當的起點,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包括上訴人認罪,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上訴人之一切情況,及所有求情事項,本席認為就每項企圖盜竊罪,監禁一個月對控罪及上訴人均為恰當的判刑。"

裁判官再考慮了幾件案例,包括蘇文景1(譯音)、林萍珍2(譯音)、戴文炳3(譯音)、陳樹梅4(譯音)、陳惠明5(譯音),然後他繼續說:

"本席已考慮所有因素,包括上訴人認罪,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罪行的一切情況,上訴人之一切情況及所有求情事項,本席認為並沒有可構成偏離上述判刑指引理據的人道理由,而十五個月監禁對控罪及上訴人均為恰當之判刑。

就三項控罪刑期之總長度,本席認為整體而言,十五個月監禁是恰當之判刑。因此,下令三項控罪之監禁刑期同期執行,判上訴人監禁十五個月。"

6. 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判刑時,已經詳細考慮到有關的案例和量刑的準則,並無犯任何錯誤。他採納了15個月監禁為整體的刑期,而沒有將兩項企圖盜竊罪的刑罰及非法留在香港罪的刑罰分期執行,對上訴人已是極為仁慈。陳大律師亦指出企圖偷竊罪判刑一個月實屬輕判。本席如不網開一面,就會將兩組刑期改判為分期執行。

7.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唐滿軍,無律師代表

1 R. v. So Man-king and others [1989] 1 HKLR 142

2 A. G. v. Lam Ping-chun [1989] 1 HKLR 161

3 A. G. v. Tai Man-bing and others [1989] 1 HKLR 553

4 A. G. v. Chan Shu-mui Application for Review No.13 of 1989

5 A. G. v. Chan Wai-ming Application for Review No.4 of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