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林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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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署被判不小心駕駛﹐被罰款一千元及須付堂費一千元﹐現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Case No.HCMA 54/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54/1997

於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上訴案54/97

與訟人 女皇
上訴人 林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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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大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 :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宣判日期 :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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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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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署被判不小心駕駛﹐被罰款一千元及須付堂費一千元﹐現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2. 根據案情﹐案發時上訴人正在駕駛一輛小型貨車﹐停在木廠街右邊馬路旁。當時剛搬運貨物完畢﹐第一證人剛巧駕駛的士沿著木廠街經過上訴人的小型貨車﹐因為的士司機不小心而引起碰撞。

3. 根據的士司機作供﹐當時他在木廠街接近麟祥街街口﹐看見馬路旁右邊有數輛貨車停泊。而上訴人的小型貨車正慢慢駛出﹐的士司機遂嚮號及慢駛﹐在越過上訴人小型貨車之後﹐突然聽到車尾有聲響﹐從倒後鏡發覺上訴人的小型貨車已經駛出並撞及的士尾部﹐因此造成損害。

4. 裁判司經過考慮的士司機的證供及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在當時的環境下是上訴人不小心﹐沒有看清楚路面情況而駛出﹐引致交通意外。

5. 我看過所有的證據﹐尤其是看過警方事後所劃的案發現場圖片及的士車尾受損的程度﹐我認為的士司機所講的才是正確。因為如果是的士司機不小心﹐企圖越過上訴人的小型貨車﹐根本的士尾部的泵巴沒有可能會受到如圖片中所見的損害﹐所以肯定是當的士司機駛車經過上訴人的小型貨車時﹐上訴人自己不小心駛出﹐才會撞著的士的尾部。所以我認為裁判司的判決非常正確。上訴因此駁回。

(陳兆愷)
高等法院大法官

與訟人: 高級律政署檢察官杜浩成先生代表

上訴人: 林莫﹐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