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楊財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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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楊財盛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輕微之違例事件。就是無合理原因將車門開啟,導致自己受傷;亦令到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受到威脅。被罰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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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09/1997 香港高等法院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署上訴案件1997年第309號 [屯門裁判署傳票1996年第10519號判罪上訴申請]
聆訊日期: 1997年6月20日 宣判日期: 1997年6月20日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楊振權大法官 _____________ 判 詞 _____________ 1. 上訴申請人楊財盛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輕微之違例事件。就是無合理原因將車門開啟,導致自己受傷;亦令到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受到威脅。被罰款800元。 2. 控方證供顯示:申請人在事發時,駕駛一輛停泊在巴士站附近之輕型客貨車。而當巴士駛經該輕型客貨車,轉入巴士站時。申請人突然間打開輕型客貨車車門,令到兩架車相撞,造成意外。不單兩車受損;申請人亦都受傷,尤其是手部受到一些不太輕微之傷勢。 3. 控方對楊先生指稱,完全係倚賴當時巴士司機之證供。巴士司機周永光先生指出,他駕駛之巴士頭冒出,駛過了輕型客貨車之後,當時兩車之車邊距離祇是一呎半,申請人突然間開啟輕型客貨車車門,令到兩車相撞。而案情亦都顯示,事發後輕型客貨車車門,和巴士邊中間之摺閘,都受損壞。 4. 申請人則指稱,案發時間因為要調較座位,所以要將個車門微微打開;同時亦因為要扣安全帶,所以繼續將個車門輕微打開。他指稱,他一拿到安全帶後,就會將架車閂上。但因為當時未拿到安全帶,所以未將門關上。突然間,他駕駛之輕型客貨車受到巴士碰撞,而令到佢受傷。佢指出,當兩車相撞時,車門打開的程度祇是很少,大約是一呎左右。 5. 原審裁判官認定:根據巴士司機證供,是兩車平排時,申請人突然將車門打開。亦根據該決定,將申請人定罪。 6. 本席不能忽視,當時巴士是在埋站。根據草圖顯示,當時巴士位置及在相撞時,巴士明顯是向巴士站駛過去,所以是有一傾斜角度。而在埋站過程中,可能因為錯誤判斷,令到兩車距離太過接近,而導致兩車相撞。從巴士司機之立場,因凡有意外發生,好明顯會將有關過失,推至對方身上,該點不難理解。可能為了該原因,所以要堅持說是申請人突然間開啟車門,導致相撞。 7. 當時巴士司機是在駕駛過程中,對申請人有關動作,應該是不容易觀察得到。因為整件事,可以說是在一刻之間發生,巴士司機對該方面之情況,不應那麼清晰之觀察。而巴士司機為了保障自己利益,必定會將過失全數推落申請人身上。 8. 本席認為,對巴士司機就本案對申請人之指控,原審裁判官應該有所保留。 9. 我已經考慮過整件案情之背景及有關證物,尤其是幅草圖。亦包括雙方車輛之受損情況,本席對申請人被定罪,實在有不安之感覺。 10. 在該情況之下,要確認申請人被定之罪,實屬不妥。所以在本案,本席接受上訴人之申請,上訴得直,判罪撤銷。而有關罰款,則歸還申請人。
律政署代表: 高級檢察官謝麗儀小姐 上訴申請人: 楊財盛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