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莊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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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阻礙通道罪罪名成立。現不服原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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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96/1997 於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上訴案1997年第396宗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大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宣判日期 :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____________ 判詞 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阻礙通道罪罪名成立。現不服原判﹐提出上訴。 2. 控方証人市政總署管工作証時指稱﹐在案發當日﹐他在BMN 38號檔口對開通道發現6-7籮蔬菜阻塞交通。查詢下﹐BMN 38號檔主莊玉蓮女士(即上訴人)承認是物主﹐是她將貨物擺在那裏。証人稱他沒有弄錯檔口號碼﹐當時檔口只有上訴人。証人否認看管檔口的是一名檔口女助手。証人又稱他到過檔口多次﹐ 亦見過上訴人多次﹐沒有可能弄錯當時不是上訴人在檔口。 3. 另一方面﹐上訴人則作証稱她當時並不在場﹐而是在兒子的學校﹐替兒子辦理轉校手續。後來知道市政署人員在檔口發告票﹐她才怱怱趕回去與市政署人員理論。 當日她實在沒有將蔬菜擺出檔口的界限。她稱蔬菜是剛剛送到檔口。因為她不在場﹐所以不知道那些貨物有沒有阻塞通道。 4. 辯方第二証人是上訴人的家姑。她說是送貨的司機將貨物擺放在那裏。她剛把一籮菜搬到檔口時﹐市政署人員就來到。貨車司機亦為辯方作証說是他把那幾籮菜放在那裏﹐當時他不見上訴人在檔口。 5.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在考慮第三証人(貨車司機)的証言時﹐有以下的評語:
6. 其後﹐對於上訴人說因為要與兒子辦轉校手續﹐所以不在場的說法﹐裁判官認為轉校是需要文件的﹐但上訴人沒有文件証據支持﹐所以不可信。 7. 上訴人稱貨車司機的証言是可以支持她不在場及阻塞通道與她無關的說法。因此﹐第三証人的証言是她答辯理由要點之一。上訴人代表大律師指裁判官在考慮雙方証據時﹐忽略了第三証人的証言。大律師又指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所說不在場理由時﹐將舉証責任轉移於被告人﹐犯法律原則錯誤。因此﹐罪名成立之裁決是不穩當的。 8. 如果第三証人所說是真實或無可疑的話﹐這點肯定令控方所指上訴人當日在場並承認菜籮是她放置的說法產生疑問。如果裁判官完全信納第三証人所說﹐控方証人的証言就不可靠﹐控方案情就不是毫無合理疑點。這是理所當然的。因此﹐裁判官對第三証人証言的見解 即是﹐就算他完全相信第三証人﹐這都不能証明控方証人所說的是錯的 是不成立的。 9. 法律上﹐如果被告人是以不在場為答辯理由﹐被告人是毋須舉出不在場証據。舉証責任仍然在控方。控方須証明被告人在場。裁判官以上訴人不能出示文件証明當時是在兒子的學校而駁回上訴人不在場的說法﹐是將舉証責任轉移於上訴人。因此﹐裁判官在裁決上犯上錯誤。 10. 基於上述理由﹐本法庭接受上訴﹐將原判推翻﹐罰款發還。
與訟人: 律政署副首席檢察官張維新代表 上訴人: 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委派葉德強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