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觀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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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關觀富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星期。就該定罪裁決,上訴人上訴要求推翻。

Case No.HCMA 679/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Aug 199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79/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1997年第679號

[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編號1996年第9096號判罪上訴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與訴人)
關觀富 (上訴人)

日期:1997年8月12日

時間:上午11時15分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楊振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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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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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關觀富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四星期。就該定罪裁決,上訴人上訴要求推翻。

2. 上訴人關先生,原在荔枝角道七百七十九號ESSO電油站工作。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當時上訴人已經停止在該油站工作,但他返回油站就賠償問題希望和油站經理商討。當時經理不在場,上訴人被油站職員要求離開,但上訴人拒絕。其後油站職員認為有需要報警,其後有四名軍裝警員先後抵達現場。根據油站職員指稱,當時上訴人拿起一支油泵,並用油泵指向有關警員,但因為油站職員和上訴人及警員距離較遠,所以聽不到他們交談內容,但油站職員感覺到雙方是有交談。而上訴人和警員經過大約五分鐘之對峙後,上訴人被警員制服,並且被拘捕。

3. 上訴人指稱是受警察毆打及掌摑。但該方面之指控未得到油站職員之確實,上訴人亦承認是有手持油泵或油槍,但他否認用油槍指向警員。唯一就有關控罪直接指控上訴人是警員50022號,他是當時抵達現場之警員之一。他指稱,當抵達現場後,發覺上訴人在大叫,並且在破壞物件,而當警員勸喻他離開時,上訴人不單未有服從,反而跑到油泵所在地大叫,並且妨礙當時在現場之車輛駛離現場。其後更拿起一支油泵指向警員,並向警員說「唔好行近,否則就射你,同埋放火。」或相類似之說話。因此,警察認為有需要將上訴人制服及拘捕。上訴人亦向警員指稱,當時有警員辱罵和掌摑他,他指稱當時未有用油槍指向警員,亦未有講過任何恐嚇說話。

4. 就上述有關證供,原審裁判法官接受控方證人對上訴人之指控,並認定上訴人是有作出有關之恐嚇說話,亦有意圖令對方受驚;而在有關情況之下,亦會令對方受驚。所以將上訴人就有關之控罪定罪。

5. 很可能上訴人曾經受過油站公司不公平之對待,或受警員不太禮貌之對待,但明顯上訴人曾作出一些過份之反應。上訴人作為市民,必須了解到警察是有責任去執行他們之職務,市民必須和警察合作。

6. 就本案而言,原審裁判法官是根據案情認定有足夠理由接受控方證人對上訴人之指控,亦有理由相信上訴人確實有作出有關之恐嚇說話。而當時他說出有關恐嚇說話時,雖然可能是一時氣憤,但亦有意圖令對方受驚;而該等說話亦會令警員受驚。因為當時是在一油站,而上訴人是手持一支油槍指向警員並說「唔好行近,否則就會射你同埋放火。」在該情況下,對上訴人定罪之決定,本席並不發覺有任何不妥當之處。所以上訴人要求推翻定罪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楊振權法官

出席:上訴人出席 (無代表律師)

王永森先生 (政府律師)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