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沛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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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於本案涉及重要之判刑原則,所以本席需就上訴提出之數點作出較詳盡之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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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50/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7年第105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7年第2205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7年12月12日 裁決日期:1997年12月12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 由於本案涉及重要之判刑原則,所以本席需就上訴提出之數點作出較詳盡之判詞。 2. 第一上訴人,李沛林,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首項管有淫褻物品,即一百張視像光碟以供發布用途及次項發布一張淫褻視像光碟罪名,每罪被判入獄四個月,同期執行。法官下令上述刑期和他因其他控罪已被判入獄之六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原審法官並頒令第一上訴人需支付訟費三萬元,由其擔保金內扣除。第二上訴人,張濠生,則承認次項發布一張淫褻視像光碟罪,被判入獄六個月。兩位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3. 案情顯示,兩位上訴人在軒尼詩道298電腦中心255號店舖工作。案發時第二上訴人在店舖外叫賣四級視像光碟,第一上訴人則在店舖內負責收錢。其後警員在店舖內搜獲一百張色情影像光碟及店舖之營業收入四百二十元。 4. 有關影像光碟之內容包括男女性交、口交、肛交及同性戀行為。原審裁判法官在判刑前亦觀看過部分有關之影像光碟。雖然色情影像光碟內容並不涉及兒童,但色情程度亦十分嚴重。兩位上訴人都有多次案底,雖然性質不同,但為了阻嚇有關罪行,防止色情光碟泛濫,將被判罪名成立之犯人判處即時入獄並無不妥,亦有案例支持該做法。以首名上訴人而言,他承認兩項罪名,每罪被判入獄四個月,同期執行,本席並不認為過重。而考慮到他已因他案被判及在服刑中,而該案件之性質亦不同,下令判刑和該案之刑期分期執行,本席認為亦是合適之做法。 5. 但本席對原審裁判法官要首名上訴人支付訟費三萬元之決定有重大保留。首名上訴人承認控罪,基本上無理由要求他支付一筆龐大之訟費。一般案件如果將被告人判處入獄,已毋須作出其他金錢上之判罰,除非目的是要令被告人不會因為其犯罪行為而獲利。就算是要將被告人因犯罪而獲得之利益充公,都應該以罰款形式判罰,而非判處被告人支付龐大數額之訟費替代。在本案控方未有申請訟費而原審裁判法官亦完全未有考慮及估計控方就本案所涉及之費用,判令上訴人支付三萬元訟費之決定,未有法理或事實支持。而本案亦未有任何資料顯示第一上訴人因其犯罪行為而獲得金錢利益高達三萬元,案情顯示案發時店舖內只有營業收入四百二十元。 6. 本席必須補充,法官雖然有酌情權,對已被定罪之犯人判處適當刑罰,但行使酌情權並不表示法官可以根據個人喜好或意願隨意作出判罰。法官必須根據既定之法理及判刑原則辦事,否則只會破壞法制,造成枉法及不公。 7. 案件之謄本有以下紀錄,是當時原審裁判法官和第一上訴人之對話:
8. 本席理解原審裁判法官之心態,他明顯認為上訴人有幕後老板,上訴人不過是受人利用。他亦懷疑幕後老板為上訴人提交擔保金,為達到懲罰上訴人幕後老板之目的,原審裁判法官故下令將上訴人擔保金三萬元充公。但法官只能夠對已被定罪之犯人作出懲罰,不應該、亦絕對不能意圖懲罰任何其他人士,因為該等人士未被檢控,亦未被定罪,更未有機會向法庭作出陳述以反駁對他們之指控。以保障其本身利益。在該情況下,對他們作出任何懲罰之命令,不論是間接或直接,亦是有違自然公正原則,不合法理,亦會構成不公。法庭若要懲罰所謂幕後老板,必須根據正常之司法程序進行,先由執法部門依法進行逮捕、檢控及經過法庭定罪後才能作出判罰命令。否則,任何判罰之命令都是枉法及會造成不公。再者,認定擔保金是由上訴人幕後老板提供之想法,全屬原審裁判法官個人推測,未經查證,單憑該推測作出判令亦是有欠公允。原審裁判法官頒令第一上訴人支付訟費三萬元,是犯了原則性之錯誤,所以該判令必須撤銷。 9. 就第二上訴人之申請,法庭紀錄之謄本亦有原審裁判法官和第二上訴人之對話,以下是對話之詳述:
10. 紀錄顯示,原審裁判法官原本判第二上訴人入獄四個月,但因為他不願意支付訟費三萬元,指稱訟費是他爸爸的,所以被裁判法官將刑期由四個月增加至六個月。首先,第二上訴人承認控罪,在控方未有申請之下,亦未有資料顯示控方在本案涉及之費用數額時,裁判法官基本上無理據要求上訴人支付三萬元訟費。本席剛才提及過原審法官之心態,他在處理第二上訴人案件時亦都顯示出該心態。原審裁判法官不應該因為上訴人不願意支付訟費而將判刑由四個月增加至六個月。在這方面,原審裁判法官亦犯了原則性之錯誤。 11. 另外一點,本席亦應該提及;第一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首項控罪涉及色情光碟一百張,他被判之刑期是四個月;第二上訴人只承認一項控罪,而該項控罪亦只涉及一張色情光碟,將其判入獄六個月,刑期比第一上訴人所判之刑期還要長,本席認為不合適,法庭要確保任何被告對法庭之判決都不應有任何合理之抱怨。在本案而言,考慮到他面對的只是一項控罪,而控罪亦只涉及一張色情影像光碟將第二上訴人判刑六個月,客觀上構成不公,亦會令他對法庭之判決有合理抱怨,所以本席認為需要將六個月之判刑減低。 12. 考慮到案件性質、案發經過,及第二位上訴人背景,本席認為一個適當之判刑是入獄三個月。法庭需要向公眾發出明確訊息,凡涉及色情影像光碟之犯罪行為,會令違法者被判即時入獄,以收阻嚇作用。在本案而言,兩位上訴人之上訴,申請減刑都得直。第一上訴人被判需支付訟費三萬元之頒令撤銷,已支付之訟費歸還第一上訴人。第二上訴人被判入獄六個月之刑期減為三個月。
出 席:孔慶碩先生(法律援助署委任)代表兩位上訴人 黃崇厚先生 (高級政府律師)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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