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陛下 訴 張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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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張浩鑫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並被判罰款3,000元。現在他申請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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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34/1996 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MA 1234/96
楊振權大法官審理 日 期:1997年6月12日 時 間:上午11時27分 ___________ 判 詞 ___________ 1. 上訴申請人張浩鑫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並被判罰款3,000元。現在他申請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上訴申請人,現年十五歲,案發時職業為兼職理貨員,根據控方指稱,案發當日,上訴申請人和另外兩名男童,從德輔道西73號惠康超級市場衝出,後來被證人警員5469號截停。經搜查後,從上訴申請人手持之風褸內,發現一排五枝完整益力多,價值8.3元。當被問及該排益力多之來源時,申請人答稱是從惠康超級市場內偷取。根據警員所稱,當時申請人這樣說:「阿Sir,對唔住,我一時貪心,所以先偷咗排益力多。」其後上訴人被帶回惠康超級市場內查問,根據警員5469號指稱,當時超級市場經理認定該排益力多是屬於其超級市場。於是警員正式拘捕上訴人,並向他施行警誡。而經警誡後,申請人作出上述招認口供。上訴申請人結果被帶回警署並被落案,控以有關偷竊罪;另外兩名男童經被詢問後,獲得釋放。 3. 有關警員指稱超級市場經理,根據該排益力多之電腦條碼,曾經認出是其超級市場所有。但該超級市場經理其後承認,在香港出售之益力多全部都有該電腦條碼,而他只能認出,該等益力多在惠康超級市場,亦有銷售。 4. 而在盤問之下,警員5469號指稱,當時申請人是轉身指向德輔道西77號,該間惠康超級市場並說:「喺裡面偷嘅,而時間大約係兩點四個字」。上訴申請人在作供時指出,該排益力多是他在較早時,在第三街7-11便利店購買,作為打波後之飲品。為了避免該排益力多變熱,便將該排益力多用衫包好,其後陪同另外兩位朋友進入惠康超級市場購買飲品。上訴申請人極力否認曾經向警員5469號作出任何口頭之招認。 5. 原審裁判官在聆聽過雙方證供後,根據有關證供,接納控方證人之指控,及認定上訴申請人證供之不合信。他亦根據有關控方證人之口供,將申請人定罪。 6. 就控辯雙方之證據,本席已經得到雙方律師協助,亦經詳細考慮。案件基本上是决定於警員5469號及上訴申請人證供之合信性以及可靠性。上訴申請人指稱,是為了防止益力多變熱,而將該排益力多用風褸包著。該說法,非常之牽強。如果害怕益力多變熱,他便不應該在打波之前購買該排益力多。至於他指稱因為球埸附近,沒有辦法可以買到有需要的飲品,這說法亦並不合信。 7. 話雖如此,在刑事審訊中,舉證之責任在整件案件過程中都在控方身上,要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罪,法庭才能夠將被告人定罪。在本案唯一證明申請人有罪之直接證供,來自所謂申請人回答警員5469號時所作出之口頭招認供詞。根據警員5469號指稱,他是在另外兩位男童被釋放後才向申請人問話,而向該兩名男童詢問時,已經向他們指出,該排益力多是被偷竊之物品。而他在盤問過程中,則作出另外一說法,他說他只問申請人,「個排益力多點樣得番嚟?」。好明顯在主問和盤問之過程中,有關警員之口供是有不脗合之處。在案情上所顯示,警員5469號是明顯受到超級市場經理之指稱,說該排益力多是其超級市場所擁有之影響,而認定該排益力多是被竊之物品。 8. 警員5469號指稱,申請人作出有關招認口供時之表現,在本席之立場看來,亦是不十分自然。一個十五歲之小童,是很難會作出警員指稱之行為,即轉身,指向德輔道西77號之惠康超級市場說:「喺裡面偷嘅,而時間係大約兩點四個字」。而在某程度上,超級市場經理所作之證供亦都和申請人之供詞脗合,雖然該等證供並非是有關定罪之主要證供。 9. 從本案之案情觀之,申請人之行為實屬非常之可疑。將一排未開之五包益力多用衫包著進入超級市場,而在進入和離開並未有向超級 市場有關職員顯示他是帶同一排五包未開之益力多。他的行為是非常之可疑,如果是真的,亦是非常愚蠢。 10. 但是從整體案情觀之,指證申請人之證供,只是單靠警員5469號指稱申請人曾經作出有關之口頭招認供詞。本席不能忽視,就是作出該等口頭招認供詞之指控,是非常容易提出,而要反駁則十分困難。所以法庭對該等口頭招認供詞之指控,一定要非常小心考慮。如果有任何疑點,法庭是不應單靠該等口頭招認口供,對一個被告人作出定罪之裁決。 11. 從本案而言,本席並不完全滿意該口頭招認口供之可靠性。原審裁判法官,亦未有就控方案情所產生之矛盾之處,作出一個清晰之分析,然後才對申請人作出定罪之決定。 12. 本席認為單靠該口頭招認口供,在本案來說,作出定罪之裁決,是不妥當及令人不安。經考慮過整體證供之後,由於法庭認定單靠該口頭招認口供而定罪,是不妥當及令人不安。所以上訴之申請得直。 13. 定罪之裁決被擱置與及判刑被取消,罰款如已付則發還給申請人。
出 席:張錦榮先生(杜偉強律師行) 代表上訴人 張維新先生(律政署檢察官) 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