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黃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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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魯莽駕駛﹐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Case No.HCMA 1392/199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392/1996

於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上訴案1996年第1392宗

與訟人 女皇
上訴人 黃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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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大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宣判日期 :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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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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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魯莽駕駛﹐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2. 案發時﹐上訴人正駕駛一輛的士從荃灣灣景花園停車場駛出。當時路口有路面工程﹐並設有臨時交通燈。路口一邊乃巴士總站﹐為車站的出口。該出口設有讓路的標誌及雙斷線﹐但因為路面工程﹐所以受到臨時交通燈的管制。當時有一輛巴士從總站駛出﹐與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相撞。巴士司機作供時謂當時他在紅燈前停車﹐在轉為綠燈時才慢慢駛出﹐不料上訴人的的士從左邊路口橫過﹐雖然巴士司機已經剎掣﹐但已來不及﹐因而發生此宗交通意外。

3. 當時巴士內有一名中學生乘客剛坐在前排左邊的第一行。這個中學生作供時稱他親眼看見交通燈轉綠色﹐然後巴士才駛出路口﹐不過正當此時﹐上訴人所駕駛的的士駛出﹐因此發生意外。

4. 上訴人在作供時及在本上訴案中﹐先後有兩份書面的陳詞﹐說他當時是在綠燈時才駛出﹐而他在荃景花園停車場內﹐亦相當禮讓﹐當見到綠燈時便駛出﹐前面的車輛已經通過﹐但是巴士司機魯莽﹐不顧紅燈﹐駛出路口。上訴人更懷疑巴士司機與那個中學生是串謀作假証供﹐又質疑交通燈的準確性。

5. 裁判官不相信巴士司機與中學生有串謀﹐並且接納他們的証供﹐裁定上訴人不小心地從荃景花園的停車場駛出﹐引起這宗交通意外。根據兩部車損毀的程度及撞毀的地方看來﹐我亦認為巴士司機及中學生所述的乎合事情發生的經過。

6. 裁判官聽了所有証據而作出判斷﹐我不能說裁判官有任何出錯的地方。我相信當時上訴人見前車已駛去﹐就襯著交通燈剛剛轉紅或將會轉紅時﹐繼續駛出﹐意欲通過該段路面。而恰巧這時巴士司機將巴士駛出﹐因此引起碰撞。我看過當時所呈堂的交通意外草圖和雙方車輛的損毀程度﹐相信當時巴士司機亦有些疏忽﹐見到上訴人的的士駛來﹐巴士司機亦應該停車或慢車, 但上訴人不小心駕駛卻是完全正確。

7. 雖然巴士司機亦有部份的責任﹐但本案只涉及的士司機是否魯莽駕駛或不小心駕駛﹐我認為裁判官在判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時﹐已充份對証供作出全面考慮﹐上訴必須駁回。

(陳兆愷)
高等法院大法官

與訟人 :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月好代表

上訴人 : 黃錦全﹐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