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許錦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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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他否認控罪,但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就裁决提出上訴。在聽過雙方陳詞後,本席已即時作出宣判,批准上訴及擱置罰款。為了記錄方面,本席現再頒下判决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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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54/2001 HCMA35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35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684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1年8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8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2年1月23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他否認控罪,但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就裁决提出上訴。在聽過雙方陳詞後,本席已即時作出宣判,批准上訴及擱置罰款。為了記錄方面,本席現再頒下判决書。 2.控罪指上訴人在2000年4月1日下午9時57分在獅子山隧道公路近紅梅谷路九龍線,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ET160的公共巴士。審訊時,控方傳召了兩名証人作供。第一証人在事發時是巴士上的乘客。他指當時他是坐在下層左邊第一行的座位,面向車頭,在司機後面約6至7呎。他說他能看見巴士車頭的位置。裁判官對他的証供有以下的總結:
3.上訴人在原審時選擇不作供。但根據控方第二証人(警員47889)的供詞,上訴人在事發後曾向他解釋說傷者是突然在路上出現,因為距離太近,所以他來不及停車,引致巴士的車頭撞到對方。經分析案情証供後,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証人所講。裁判官指出:
4.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提出多項理據指裁决有不穩妥的地方。其中有值得注意的是以下的說法:
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裏,似乎沒有處理這方面的問題,即上訴人當晚是在廣闊的馬路上正常行駛,而傷者是突然在路面出現。他當時距離巴士祇有2、3個巴士位,並在左二及左三車線的分界上,行向獅子山方向。就連控方第一証人看到這情況時都心覺危險。上訴人明顯並無太多的反應時間。在這情況下,是否可以肯定地說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証實上訴人有不小心駕駛呢?本席對裁判官的結論有所保留。在聽過陳詞後,本席决定判上訴人得值及擱置罰款。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梁素娟律師事務所委託陸偉雄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