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許錦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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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他否認控罪,但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就裁决提出上訴。在聽過雙方陳詞後,本席已即時作出宣判,批准上訴及擱置罰款。為了記錄方面,本席現再頒下判决書。

Case No.HCMA 354/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Aug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54/2001

HCMA35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35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6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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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許錦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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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1年8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8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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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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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他否認控罪,但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就裁决提出上訴。在聽過雙方陳詞後,本席已即時作出宣判,批准上訴及擱置罰款。為了記錄方面,本席現再頒下判决書。

2.控罪指上訴人在2000年4月1日下午9時57分在獅子山隧道公路近紅梅谷路九龍線,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ET160的公共巴士。審訊時,控方傳召了兩名証人作供。第一証人在事發時是巴士上的乘客。他指當時他是坐在下層左邊第一行的座位,面向車頭,在司機後面約6至7呎。他說他能看見巴士車頭的位置。裁判官對他的証供有以下的總結:

「 控方第一証人說在當日晚上約9時57分上訴人所駕駛的巴士正沿着獅子山隧道公路行駛。這個路段時速限制為80公里,共有4條行車線,上訴人在左三線上。控方第一証人感覺到巴士的車速約為每小時50至60公里。

控方第一証人說當上訴人接近巴士站,上訴人便企圖由左三線切入左二線。此時控方第一証人看見有一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在左二及左三線的分界線上,在巴士前面約二至三個巴士位,向着獅子山隧道步行,亦即與上訴人的巴士行駛方面一樣。控方第一証人把當時所見的情況畫在控方証物P3上。控方第一証人看見此男子在馬路上,即時心裏想道『你想死呀』。正於此刻控方第一証人感覺到該巴士開始向左二線扭呔,而該男子就在巴士前約1個半巴士位。

控方第一証人感覺到巴士向左二線扭呔,當巴士還未進入左二線,突然間上訴人向右扭呔,拉直車身,然後踏迫力,把車停在左三線上。當巴士向右扭呔時,控方第一証人聽見響聲,但沒有親眼看見巴士撞到該男子。

控方第一証人說當時該路段視野清晰。」

3.上訴人在原審時選擇不作供。但根據控方第二証人(警員47889)的供詞,上訴人在事發後曾向他解釋說傷者是突然在路上出現,因為距離太近,所以他來不及停車,引致巴士的車頭撞到對方。經分析案情証供後,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証人所講。裁判官指出:

「 但是我相信控方第一証人對事發經過的描述才是事實。我確信上訴人所駕駛的巴士在左三線行駛,還未向左二線扭呔時,該名男子已經是在左二及左三的分界線上,向着獅子山隧道方向步行。而當上訴人向左二線扭呔時,該名男子是在巴士前面約1個半巴士位的。因為上訴人向左二線扭呔前沒有細心觀察左邊的交通情況,所以才會在此情況下向左二線扭呔。而當上訴人發覺此名男子的存在時,他立刻向右扭呔及停車。但他的車頭左邊撞到了該名男子,此點與他在現場向控方第二証人所說的一致,亦與控方証物P1(M)所顯示巴士損毀的情況吻合。

...

根據在現場上訴人向控方第二証人所講的情況,他望向左邊,視察左邊的交通情況,因為他需要切入左一線停在巴士站。而當他再看看自己的行車線時,他發現該名男子在他的行車線上,就在巴士的附近及面向巴士的左邊。因為距離太近,所以上訴人來不及踏迫力,因而撞到他。

如上訴人所言屬實,即是說上訴人由始至終都沒有向左扭呔,然後又向右扭呔。我不相信控方第一証人會捏造事實,說上訴人先向左二線扭呔,及當巴士還未進入左二線時,上訴人又向右扭呔,拉直車身及停車。我更不相信控方第一証人會編造謊言,說當巴士向右扭呔時,他聽見響聲。」

4.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提出多項理據指裁决有不穩妥的地方。其中有值得注意的是以下的說法:

「 ...作為一位小心謹慎的巴士司機,他不可能預計到在晚上天黑的情況下突然會有行人在馬路上走動。在察覺到有人在第二線走動時,司機即時扭右駛回第三線。可惜那行人仍被巴士撞到。是次意外純屬意外,並非基於不小心而做成的。」

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裏,似乎沒有處理這方面的問題,即上訴人當晚是在廣闊的馬路上正常行駛,而傷者是突然在路面出現。他當時距離巴士祇有2、3個巴士位,並在左二及左三車線的分界上,行向獅子山方向。就連控方第一証人看到這情況時都心覺危險。上訴人明顯並無太多的反應時間。在這情況下,是否可以肯定地說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証實上訴人有不小心駕駛呢?本席對裁判官的結論有所保留。在聽過陳詞後,本席决定判上訴人得值及擱置罰款。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梁素娟律師事務所委託陸偉雄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