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錦綉 訴 李志揚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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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一宗買賣偉豐實業有限公司“偉豐”股份的訴訟。原告人與第二及三被告人為偉豐的股東及董事,至於第一被告人則為偉豐之經理。案件爭論點是就是次雙方買賣偉豐的股份,究竟是以什麼條款(terms)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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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15525/2000 DCCJ1552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2000年15525號 --------------------
-------------------- 主審法官: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審訊日期: 2002年1月16,17及18日 發出判案書日期: 2002年2月1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本案涉及一宗買賣偉豐實業有限公司“偉豐”股份的訴訟。原告人與第二及三被告人為偉豐的股東及董事,至於第一被告人則為偉豐之經理。案件爭論點是就是次雙方買賣偉豐的股份,究竟是以什麼條款(terms)達成。 原告人案情 2.根據原告人劉錦綉案情,她是偉豐的股東及董事。偉豐於1999年5月14日成立,總共有3位股東及董事。偉豐經營紡織品成衣買賣及製造業務。偉豐股本為HK$300,000,每股作價HK$1。原告人佔120,000股份,而另外兩位董事各佔60,000股份,合共300,000股。第一被告李志揚為第二被告人朱麗滿的丈夫。李志揚負責偉豐香港的業務而第三被告人陳慧瑛的丈夫John Lam 則負責偉豐內地廠房的業務。 3.雖然根據1999年5的股份分配申報表,每名股東已全數繳付應付的股款,但實際上三名股東劉錦綉,朱麗滿,陳慧瑛就她們所佔的股份只各付出HK$60,000 ,HK$30,000及HK$30,000資金。另外尚有一半的應付股款並沒有付予偉豐。偉豐的主要客戶為 Lucida (H.K.) Company Ltd. "Lucida", 而劉錦綉的丈夫西山正宏為 Lucida 的董事總經理。 4.在2000年1月初,偉豐與 Lucida 因貨品的質素及交貨延遲問題發生爭執。2000年2月開始,劉錦綉欲辭去董事一職及賣出其手上120,000股份,她於是與李志揚商議。當磋商時,劉錦綉提議以HK$60,000賣去其手上股份,原因是她共投資了HK$60,000在偉豐上,故此要求李志揚付款HK$60,000。當時李志揚則要求Lucida先繳清欠偉豐的貨款,才首肯讓劉錦綉退股及辭職,雙方談判不攏亦不歡而散。及後雙方繼續磋商,3月初時劉錦綉謂最終李志揚同意朱麗滿及陳慧瑛另外兩名股東會以HK$60,000收購劉錦綉的所有120,000股份。隨後劉錦綉便吩咐律師事務所文員辦理手續。李志揚,朱麗滿及陳慧瑛等人在辦妥一切轉讓股份手續後並沒有如協議條款所規定付款,故劉錦綉因而興訟。 5.劉錦綉同意偉豐日常運作是由李志揚與陳慧瑛之丈夫John Lam負責。劉錦銹每月收取由最初HK$40,000及後增至HK$50,000的酬金。實際上她並沒有參予偉豐的運作。她亦只與其他兩名股東有數面之緣。在整過出售偉豐股份過程中,劉錦綉沒有授權她丈夫參予買賣股份的談判,她亦不知道偉豐曾召開董事會要求各股東繳付未繳付股份的款項。換句話來說,她不知道即使出售她擁有股份予其餘的股東,售出的款項亦會回繳予公司以繳付未繳付的股款。 6.劉錦綉亦傳召彭綺玲小姐作供。彭綺玲是翁余阮律師事務所文員。在2000年3月,彭綺玲接獲劉錦綉的指示吩咐她處理偉豐買賣股份的交易。彭綺玲於是準備一切所需文件的手續,及後她將雙方已簽妥文件送往公司註冊處登記。在過程中她曾向劉錦綉詢問有關收取股款的問題,劉錦綉告訴彭綺玲她會自行處理。 7.劉錦綉亦傳召她丈夫西山正宏作供。西山先生証供謂他因工作關係與李志揚認識。在1999年,李志揚向西山講及希望自己擁有公司,於是詢問西山在生意上可否給予他訂單。及後偉豐成立,太太劉錦綉入股偉豐。西山強調這只是他太太自己獨立投資,並不是西山要求,他本人亦從來沒有參予偉豐管理。他亦沒有負責監查偉豐的帳目。Lucida 將訂單交予偉豐製造亦與他太太入股無關。只要偉豐製造的貨品能滿足Lucida的要求便成。於2000年2月Lucida 日本的客戶,因不滿一批經偉豐製造的貨品品質向Lucida 投訴。Lucida亦因此而暫停繳付貨款予偉豐。當時李志揚亦有與西山講及劉錦綉欲退股及辭去董事一事,李志揚要求Lucida先行付清貨款,才讓劉錦綉退股及辭去董事。西山聲稱當時他很憤怒,因為李志揚應直接與劉錦綉商討,而且此欠款事宜是偉豐與Lucida的事,二者不應扯上關係。西山亦聲稱沒有參予股份轉讓的談判,亦從沒有接獲偉豐召開董事會的通知,事後他亦不知偉豐通過要求各股東繳付未繳的股款。 被告人案情 8.李志揚的証供謂他在1996年間在另一公司工作時認識西山。John Lam 亦是他同事。及至1999年5月,他們3人商議開設公司,承接Lucida的訂單生產。因西山是Lucida香港的董事總經理,為了避免尷尬及不方便起見,他們3人均各自選擇以自己太太的名義作為股東及董事。當時的協議是三人分工,西山負責發訂單予偉豐及監查公司的帳目,李志揚則負責香港偉豐營運,John Lam則負責偉豐大陸製造工廠的生產。自1999年5月成立後,Lucida 亦一直有將訂單交予偉豐生產。 9.此現象直至2000年1、2月停止。到3月時,李志揚稱西山要求讓劉綿綉退股及辭去董事一職,李志揚當時並不應允。原因是Lucida未有繳付偉豐一些訂單的貨款,且涉及款項頗大。當時Lucida欠偉豐超過HK$900,000貨款。李志揚分別與劉錦綉及西山商討這事,最後他與西山在約3月20日達成協議。協議的條款是讓劉錦綉無條件離去,劉錦綉欠偉豐的HK$60,000股款由其他兩位股東平均代付,而西山亦繳付Lucida欠偉豐的貨款。換句話來說劉錦綉所持的120,000股股份會以HK$60,000出售予朱麗滿及陳慧瑛。她們各增持60,000股,亦各需支付HK$30,000。但這合共HK$60,000的款項不需付予劉錦銹,而是回繳予偉豐作為劉錦銹未繳予偉豐的股款。 10.其後李志揚亦將HK$60,000之款項存入偉豐的戶口中。 証供評估 11.本案雙方爭論的焦點,需要本席決定的事項是究竟股份的轉讓是以什麼條件而成。而其中的重點是劉錦銹應否從朱麗滿及陳慧瑛取得$60,000作為出售她股份的款項。這案爭論的事項是一個事實上爭拗。 12.本席已小心細聽每一位証人所作的証供。本席不接納劉錦綉 及西山正宏兩位的証供。本席不相信他們向法庭如實講出事件的來龍去脈。劉錦綉從不參予偉豐管理,每個月可享有HK$40,000 - HK$50,000酬金。本席百思不得其解,她投資HK$60,000於偉豐,短短數月間,獲取回報以倍數計,為何輕易放棄投資。原因非常簡單,除了她所述避免尷尬外,因為她還洞悉一些事項就是Lucida 與偉豐將會有重大法律爭執。再者Lucida亦被日本客戶投訴。而Lucida與偉豐的爭執是歷來金額最大的,一旦訴訟,西山在偉豐的身份將無可避免被揭露,實際上在本聆訊中,西山的身份已表露無遺。故劉錦綉急欲退出偉豐,並不是不合常理。 13.本席不接納劉錦綉與西山所言入股偉豐純屬投資這樣簡單。就此點本席接納李志揚所言偉豐成立的背後動機及三位男仕讓太太名義上出任股東及董事的原委。本席亦接納西山有份參予公司的管理,礙於他是Lucida的董事總經理身份,故此他亦不負責對外的工作,而是利用他在Lucida身份發出訂單予偉豐及審閱偉豐帳目等內部工作。假若Lucida發放訂單予偉豐只是與Lucida眾多生產供應商無異,本席不明偉豐何以需要劉錦綉入股。劉錦綉並不熟識此等業務,為何偉豐需要每月優惠劉錦綉。 14.西山在庭上聲稱偉豐只是Lucida 眾多生產供應商的其中之一,與其他廠戶無異。在聽畢証供後,本席不同意。從Lucida給予偉豐要求撤換John Lam一職信中看出,雙方關係並不是如此簡單。假若Lucida對生產供應商貨品質素不滿,只要撤換生產供應商便可,本席不明為何要求撤換生產主管,直接干預對方的人事管理。 15.從証供得悉,三對夫婦內的每一個都是偉豐銀行來往戶口的獲授權簽發支票的人仕。假若西山所說偉豐單是劉錦綉純粹投資項目,為何他獲受權簽發偉豐的支票。 16.本席不相信西山沒有參予公司的成立及運作。本席因而亦不相信及後在劉錦綉欲退股及辭去董事一職上,西山沒有參予商討條件細則。此等重要的事項,作為劉綿綉的丈夫絕對沒有可能置身事外。本席相信西山在退股的事件上積極參予其中,故此李志揚與他討價還價,絕對是會發生的事。正如第12段本席指出,劉錦綉必定知道Lucida與偉豐正發生重要的爭執,而她亦急欲退股。劉錦綉急欲退股一事亦可從她迅速作出指示予翁余阮律師事務所辦理轉讓文件手續看出。 17.從証供顯示偉豐拖欠劉錦綉3月份董事酬金HK$50,000。在4月份時,當時偉豐銀行戶口內資金短缺,而Lucida欲突然清付其中兩張貨款共HK$59,000多元與偉豐。此款項遭李志揚從往來戶口轉往儲蓄戶口,但劉錦綉卻將款項轉回往來戶口,好讓較早前偉豐開出給予她作為3月份酬金的支票得以兌現。當劉錦綉這樣轉移款項時,本席深信劉錦綉是完全知道她在4月19日這樣轉移款項時已辭去公司的董事一職,因為彭綺玲証供謂在劉錦綉簽署文件時她已解釋法律効力。故此是項轉移是完全沒有獲得偉豐授權。西山在作証時聲稱就繳付這筆貨款的事他完全不知情。而事情卻又如此巧合,Lucida繳付的貨款剛足夠支付劉錦綉的酬金,而劉錦綉又能洞悉偉豐突然有約HK$50,000款項足可繳付拖欠她的酬金,這點也減低他們的可信性。 18.原告大律師指出劉錦綉可以賣掉股票,辭退董事一職無需得到公司的許可,故完全無必要與李志揚討價還價,本席不同意。從証供中顯示最初與李志揚磋商辭職及退股的是劉錦綉,故劉錦綉本人亦錯誤了解公司法及其法律上應負或不需負的責任,故此李志揚基於此同一錯誤法律理解,與劉錦綉或西山討價還價未必不確。在此案中,原告人一方負有舉証的責任。因本席不相信及不接納原告一方兩位最重要的証人即劉錦綉及西山正宏証供,故本席裁定原告人未能成功舉証。因此,本席亦無需裁定究竟李志揚是否在法理上正確地,合適地成為被興訟的對象之一。 19.在聽畢所有証供後,本席相信被告人的案情在民事舉証的標準下合乎情理。李志揚在庭上並沒有蓄意迴避原告大律師的問題,本席接納他為誠實及可靠的証人。在聽過他的証供後本席接納被告人的案情在相對可能性衡量的舉証標準下較為可信,而事情的發生亦如李志揚在庭上所述。本席並裁定當時劉錦綉退股一事上朱麗滿及陳慧瑛均無需直接繳付款項予劉錦綉。劉錦綉出售120,000股的所得款項將用作支付其未繳付股本。至於李志揚在庭上所述讓劉錦綉無條件離去,從証供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只是當時李志揚的用語問題。實際上李志揚的証供是假若劉錦綉能做足他所開列的條款便可讓劉錦綉離去。再者根據劉錦綉的証供,她亦並非無條件離去。 20.因此之故,本席裁定原告人敗訴並撤消其申索。被告人取得本訴訟的訟費及適合聘用大律師的証書。以上所指關乎訟費的命令是臨 時命令,如任何一方不向法院申請另作判令,則此臨時命令將於本判決書發出日期的14天後,自動成永久命令。
Philip S W Chan & Co.律師事務所轉聘Raymond W S Chan大律師代表原告人 Chui & Lau & Co.律師事務所轉聘Timon Shum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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