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何德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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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何德鴻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判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

Case No.HCMA 1013/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013/2000

HCMA101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01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0年第901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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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何德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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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2001年6月12日

裁決日期: 200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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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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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何德鴻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判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裁決,上訴要求推翻。

2.事件發生在1999年12月27日下午12點25分左右,地點是在觀塘富寧街近盛德街,當時上訴人正在駕駛着一部公共巴士。

3.控方第一證人(一位男童)聲稱當時他站在安全島上在準備橫過馬路,因為上訴人不小心駕駛巴士,沒有充份留意路面情況,因而撞倒他,引致他腳部受傷。當時巴士正從盛德街,右轉入富寧街。

4.控方第二位證人是案發時到場的警員。

5.上訴人審訊時選擇作供,他聲稱當他停車的時候,車輛和安全島有二、三呎的距離,當時他看不見有路人站在安全島上或站在安全島附近,所以他並沒有犯上不小心的行為。

6.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裡面第7頁說:「經過考慮證供之後,本席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的證人,亦已向法庭說出真相,他是企近在安全島的。」審訊時的證據清楚顯示,第一證人當時站立在安全島上,而非裁判官說站在安全島附近。

7.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證供有以下說法:「本席已考慮過上訴人過往並沒有交通定罪紀錄,本席裁定上訴人由盛德街轉右去富寧街時,上訴人沒有留意清楚在路面的情況及沒有注意到第一證人的存在,而把第一證人撞倒。」

8.本案第一證人男童所站立的位置是否在安全島上面或在安全島附近並不重要,最主要的爭論點在是否上訴人因為不小心駕駛而撞倒該小童。如果上訴人的證供可能屬實的話,控方就不可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不小心駕駛。裁判官在事實裁斷書中並沒有列出他不接納上訴人證供的原因,只是說他「已經考慮過上訴人過往並沒有交通定罪紀錄。」

9.答辯人大律師根據案例指稱,在一個簡單事實裁決的情況下,既然裁判官接納了第一證人的證供,當然是引申到他是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因此才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的罪名成立。本席亦留意這是本案的結果,但裁判官並沒有提出達至這個結綸的理據。

10.本案是一位控方主要証人的証供對上訴人証供情況下的審訊,任何人士,包括聆聽上訴的法官都需要知道裁判官判案時的思路取向,但裁判官卻對為何他裁定上訴人是一位不準確或者不誠實證人的理由隻字不提。

11.本席認為基於此項理由,裁判官的定罪裁決並不安全和不穩當,理由是上訴人是有權知道裁判官拒絕接納他的証供的理由。因此,本席裁定上訴得直,並將判刑擱置。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鳳珊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曾約瑟律師行轉聘馬家颿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