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興發展有限公司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創新科技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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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創新科技署(創新科技署)成立之目的是替代前工業署負責管理一項在1999年底成立的創新及科技基金(該基金)。

Case No.HCAL 2216/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002216/2001

HCAL 221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1年第2216號

______________

有關

申請人 宏興發展有限公司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創新科技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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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2年1月31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20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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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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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創新科技署(創新科技署)成立之目的是替代前工業署負責管理一項在1999年底成立的創新及科技基金(該基金)。

2.該基金轄下之小型企業研究資助計劃(該計劃)目的是向以科技為本和創業主導的小型公司提供資助,以等額出資方式,令該類公司在獲得創業資金投資前,能進行下列項目:

(一) 具有創新及科技成分的項目;及

(二) 具有較佳機會能成功開發新產品,新工序或新服務的項目。

3.創新科技署印制之《創新及科技基金指南》第五章詳細列出該計劃成立之目的,計劃推行方式,那些機構可以提出申請,提供資助的基本原則及申請方法。申請之評審過程及評核準則亦在該指南內列明。簡略而言,該計劃的秘書處(秘書處)會先與申請人進行面談,以便作出初步評審,並按需要要求申請人解釋項目內容或提交補充資料。其後創新科技署署長和三至四名評審人員組成之評審小組會評核有關申請。評審小組會就個別申請全面評估申請公司的管理組織及背景,項目主要參與人的技術,管理能力及承擔,並會考慮業界的趨勢及申請公司的技術優勢,以及為目標客戶所帶來的裨益。

4.本案之申請人宏興發展有限公司曾向該計劃申請撥款,但申請被拒。

5.資料顯示,2000年3月31日,申請人透過鍾惠明生生,為其「家傳暗瘡特效茶 - 八和茶」和「家傳駁骨醫藥」向該計劃申請撥款,每項400,000元。鍾惠明生先聲稱其在公司的職位為推銷員 - 貿易公司東主 - 醫館東主 - 推銷員 - 董事。

6.「家傳暗瘡特效茶 - 八和茶」之申請書內列出之意念摘要為“發揚光大有中國國粹之稱的民間家傳秘方,造福世人。本藥方是家傳藥書載,效果良好,能延長再生時間及再生量90%。如能經世界知名學府臨床研究,出具實驗結果報告,取信世人,現今未見有此效果的治暗瘡茶及西藥。罐裝,涼茶舖為對象。”

7.項目第一階段的詳細內容則列為:

“(A)目的:經臨床實驗,證明此茶有能為滿面暗瘡者解除煩

惱,可開發商機。

(B)項目成果:實驗結果可以轉為市場開發。”

8.「家傳駁骨醫藥」之申請書列出項目範疇,目的和項目成果分別如下:

“- 家傳駁骨醫藥 - 三天駁回碎骨,能現代西醫所不能;

- 經臨床實驗,證明此醫藥有如上所言,三天駁穩斷碎骨;

- 展示中醫藥的神奇,能現代醫藥所不能的效果,取得世人的認同。”

9.應秘書處的要求,申請人於2000年4月12日提供了補充資料。補充資料列出:

“2. 藥已成方,非本人能作指揮研究,現最需要的國際知名學府鑒證,研究人員應由大學研究所指派出適合履歷的人員。

3. 兩項目效果如屬實,市場未見有同類效果之產品,經大學研究證實後,市場推廣輕而易舉。

5. 駁骨藥 - 三天駁穩斷碎骨的醫藥經大學研究鑒證屬實有奇效,駁一處一萬八千元也可能收取。用於跌打也大有可為。

八和茶 - 獨家獨有,加大學研究鑒證,以普通人飲兩劑可消暗瘡,一劑兩百元左右也有大量顧客(一百至三百元可參考)。

6. 只有本人原‘固筋骨酒’說明書供參考。

7. 只可提供唯正‘固筋骨酒’樣本。

9. 只要把藥料炒酒,浸酒而成‘固筋骨酒’。”

10.收到了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資料後,秘書處在2000年4月18日和鍾惠明先生會面,以便進一步了解申請項目的內容及申請人的背景,從而讓評審小組在考慮該兩項申請時有更全面的資料。

11.2000年4月26日,評審小組決定不給予申請人任何資助,原因是申請資助的主要用途是為家傳“八和茶”和“駁骨醫藥”進行臨床實驗及開發市場,而不是用來進行科究工作,故未能符合該計劃對科技(包括科研)成分方面的要求。

12.2000年5月9日,申請人致函前工業署署長,要求重新評審其申請。申請人重申“八和茶”和“家傳駁骨醫藥”神妙之處,甚有發展潛力及經濟價值。

13.前工業署署長向申請人指出其兩項資助申請,目的是就家傳“八和茶”及“駁骨醫藥”進行臨床實驗及開發市場,而非用作該計劃最重視的科究工作。事實上申請書內完全沒有提及任何料研工作,故不符合該計劃的目的,所以評審小組否決資助申請人提出之項目。

14.就申請被否決一事,鍾惠明先生曾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但有關投訴未被接納。申訴專員認定前工業署已經適當地審批有關申請及跟進申請人的投訴。

15.2001年4月24日,申請人再次為其“家傳秘方駁骨醫藥”向該計劃申請資助。申請人提出之新申請書和較早前提出之申請書內容差不多一樣。

16.根據《創新及科技基金指南》第3.5段的要求,一名申請人如欲重新提交曾遭拒絕的申請,必須大幅修改原有申請書的內容,或具備新的證據回應評審小組提出的意見。秘書處人員曾向鍾惠明先生解釋有關規則,亦指出其申請書須列明項目的預算開支。

17.申請人拒絕修改申請書及提交開支預算,故秘書處在2001年5月28日將有關申請退回。

18.2001年9月3日,申請人提出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推翻創新科技署退回其申請之決定。

19.申請人指創新科技署,“不顧常理,不盡義務,報復申訴,惡意封殺”。

20.該計劃目的明確,是以公帑資助以科技為本和創業主導的小型公司,進行具有創新及科技成分的項目及具有較佳機會能成功開發新產品,新工序或新服務的項目。

21.為了不會浪費公帑,所有申請都必須通過嚴謹的評審過程。評審過程及評核準則亦有書面列明及有向外公布。

22.評核申請的「項目評審小組」是由工業署署長和三至四位專家組成。「項目評審小組」有全權接納或拒絕有關申請。

23.除非有資料顯示針算申請人之決定是非法或越權,或在作出該決定時有關機構犯了程序上之錯誤,如將無關因素考慮在內,或未有將有關因素考慮在內,或有關決定是非常不合理,是無稽的,是任何合理之行政機構都不會作出的,否則法庭無權干預該決定。

24.申請人要求覆核之決定是2001年5月28日秘書處退回其第二次申請之決定。

25.申請人提出之相同申請已在較早前被拒。申請人拒絕要求將原來申請書內容修改,亦拒絕列明項目的預算開支。秘書處退回其申請書實在是無可避免,否則該計劃實在是無法合理地執行。

26.申請人聲稱其提出之“家傳秘方駁骨醫藥”是祖傳秘方,他不能,亦不會修改。秘書處要求他大幅修改其申請書,實在是强人所難,屬惡意封殺。

27.申請人要求該基金資助,須提出足夠資料令基金信服其提出之項目,符合基金訂下之目的。如評審小組認為有關申請不符目的而拒絕資助申請,申請人則必項對項目作出修改,希望評審小組能改變初衷。如申請人拒絕修改項目,則表示無資料令評審小組改變初衷,在該情況下,要求評審小組再次考慮相同申請,實在是費時失事。

28.當然,申請人認定其提出之項目,屬祖傳秘方,不能修改,他有權拒絕秘書處要求,修改其申請書,在該情況下評審小組無基礎更改已作出及經覆核之決定,亦無須再次考慮有關申請,秘書處退回申請,是合情合理,亦是正確之決定。

29.上述程序在《創新及科技基金指南》內亦有詳細列明。

30.無論如何,評審小組認定申請人提出要求資助的兩個項目,目的是就其家傳秘方進行臨床實驗及開發市場,而非用作科研工作,故不合符該計劃之既定目的。

31.評審小組之評審意見,亦在拒絕申請人第一次申請時,向申請人交待。

32.申請人指出因缺乏經費,不能進行臨床實驗,以證明其家傳秘方之特殊效力,他亦曾多次去信多個高等學府及其他有關機構,要求恊助,但未能成功,故希望該基金能提供資助。

33.本席理解申請人之因難。但申請人必須明白,亦須接受該計劃只會資助具有創新及科技成分及有較佳機會能成功開發的項目。申請人必須提出充分理據證明其提出之項目符合上述要求。該計劃不會出資恊助申請人先進行臨床實驗,以證明其項目之可行性,更不會恊助申請人為其產品開發市場。

34.申請人「家傳駁骨醫藥」項目之申請書聲稱該藥能三天內駁回碎骨,能現代西醫所不能,經臨床實驗證明,能展示中醫藥的神奇,更取得世人的認同。該聲稱全無實質資料支持。

35.鍾惠明先生曾表示在1995-1996年間經營醫館,推銷其駁骨醫藥。但儘管他分文不收,仍無人相信其醫藥之特殊效能,故醫館經營四至五個月後,便須結業。

36.申請人實難令人信服其提出之項目會有較佳之成功機會。

37.本席已經詳細考慮過申請人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創新科技署拒絕其首次申請及退回其第二次申請,絕非不合理之決定,而是有足夠論據支持。在作出決定之過程,有關部門已將申請人提出之論據考慮在內,故無犯任何程序上之錯誤。

38.對上述決定,法庭無權更改。

39.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並無可爭辯之理據支持,亦無任何勝訴之機會。

40.所以本席須駁回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41.本席亦下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之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恊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42.上述之訟費頒令屬臨時命令,會在本裁決理由書頒下14天後作實。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自行應訊,由鍾惠明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指派何展鵬政府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