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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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主要的證供是倚賴上訴人的會面紀錄,作為指控上訴人的證據。控方共傳召兩名證人,第一名證人是替上訴人錄取會面紀錄的警員。另一名證人是警方的三合會專家。裁判官在採納案中案交替程序後,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明該份會面紀錄是在上訴人自願情況下錄取的,而裁判官亦接納三合會專家的證供,表示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所載的行為,確實干犯了現在該兩項控罪,所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Case No.HCMA 1250/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Ja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50/2001

HCMA 125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25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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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楊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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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2002年1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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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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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處被控以下罪名:

(1)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2)屬於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社團條例》第20(2)條。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被判入教導所。上訴人不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案情

2.控方主要的證供是倚賴上訴人的會面紀錄,作為指控上訴人的證據。控方共傳召兩名證人,第一名證人是替上訴人錄取會面紀錄的警員。另一名證人是警方的三合會專家。裁判官在採納案中案交替程序後,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明該份會面紀錄是在上訴人自願情況下錄取的,而裁判官亦接納三合會專家的證供,表示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所載的行為,確實干犯了現在該兩項控罪,所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3.上訴人在上訴時,根本無法提供任何合理的法律理據。他只表示他的口供是被迫的,內容不是事實。當時裁判官已經採納了案中案的程序,將案中案的程序向上訴人解釋,上訴人在明白他的權利後,選擇不作供。在只有控方證據下,裁判官亦已考慮了控方須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程度,裁定口供是在上訴人自願下錄取的。上訴人在裁判官裁定了表面證供成立後,亦選擇不作供,不傳召任何的證人。現在上訴人指其實該份口供的內容不正確,本席不可以考慮這一點。因為上訴人當時有機會可以向裁判官作證解釋該份口供內容不正確。他選擇不作供。上訴人現在才提出這點是太遲了。況且,裁判官已道出所有理據,解釋為何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4.本席並不是重審案件。本席不可以取替原審裁判官決定那一名證人的證供可靠,那一名證人的的證供不可靠。上訴人在本案中根本完全拿不出合理的法律理據,指裁判官當時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是有任何不妥當,或是令人不安的地方,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委派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