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張志豪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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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張志豪先生本人提出,張先生是以Ten Mark Houseware Company “破壞王”的名義,獨資經營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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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B 9576/2001
Court
HCB
Date25 Feb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09576/2001

HCB 957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9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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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張志豪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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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2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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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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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張志豪先生本人提出,張先生是以Ten Mark Houseware Company “破壞王”的名義,獨資經營生意。

2.根據張先生的資產狀況說明書,在他提出破產呈請當日,他總共有三十八名無抵押的債權人,所欠債項共達$677,802.00,當中包括了彪成有限公司、金輪貿易有限公司及星光實業有限公司。

3.該三名公司都派出代表出席今天的聆訊,反對張先生的破產呈請。據這幾名代表對本席陳述,張先生在結束經營之前數個月所發出的支票都未能對兌,他卻不斷以信貸形式向這三間公司取貨。

4.一名債務人向法庭入稟,要求法庭頒佈破產命令,需要證實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債務人沒有經濟能力清還債項。根據張先生作出的資產狀況說明書,本席認為,毫無疑問地,張先生沒有經濟能力,清還他所欠下全部債務人的債項。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必需作出破產命令。就訴訟的費用,本席不作任何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欠債人:由彭雪輝律師事務所姚逸華律師代表

第一反對債權人:彪成有限公司由徐均權先生代表

第二反對債權人:金輪貿易有限公司由陸勇強先生代表

第三反對債權人:星光實業有限公司由洪祖華先生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P. Mckenna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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