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張志豪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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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張志豪先生本人提出,張先生是以Ten Mark Houseware Company “破壞王”的名義,獨資經營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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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9576/2001 HCB 957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9576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張志豪的事宜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2年2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2月25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這是一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張志豪先生本人提出,張先生是以Ten Mark Houseware Company “破壞王”的名義,獨資經營生意。 2.根據張先生的資產狀況說明書,在他提出破產呈請當日,他總共有三十八名無抵押的債權人,所欠債項共達$677,802.00,當中包括了彪成有限公司、金輪貿易有限公司及星光實業有限公司。 3.該三名公司都派出代表出席今天的聆訊,反對張先生的破產呈請。據這幾名代表對本席陳述,張先生在結束經營之前數個月所發出的支票都未能對兌,他卻不斷以信貸形式向這三間公司取貨。 4.一名債務人向法庭入稟,要求法庭頒佈破產命令,需要證實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債務人沒有經濟能力清還債項。根據張先生作出的資產狀況說明書,本席認為,毫無疑問地,張先生沒有經濟能力,清還他所欠下全部債務人的債項。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必需作出破產命令。就訴訟的費用,本席不作任何命令。
欠債人:由彭雪輝律師事務所姚逸華律師代表 第一反對債權人:彪成有限公司由徐均權先生代表 第二反對債權人:金輪貿易有限公司由陸勇強先生代表 第三反對債權人:星光實業有限公司由洪祖華先生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P. Mckenna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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