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敬輝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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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位上訴人一同被控一項侵犯版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d)及119(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兩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219/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Ja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19/2001

HCMA 1219/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219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3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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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一被告人 梁敬輝
第二被告人 張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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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1月3日

判決書日期: 2002年1月3日

宣布判決理由日期: 20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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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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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位上訴人一同被控一項侵犯版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d)及119(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兩位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在2000年1月17日下午大約3時30分,兩位關員即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埋伏於控罪書所指的單位外,當第一上訴人離開單位時,他們上前截停第一上訴人,表露身份後,帶上訴人返回該單位內,他們在該單位內的客廳發現第二上訴人。在調查期間,第一上訴人告訴控方證人他是替老細從單位內取走35隻光碟,而這35隻光碟(控方證物P11)是放在他當時穿著的外套口袋內。關員在他身上搜獲一串鎖匙,但是這串鎖匙並不能開啟單位木門或鐵閘的鎖。控方證人在單位其中一間房間內發現一批懷疑盜版光碟,包括控罪書上所指的盜版光碟。該房間的房門是打開的,門口只是用一幅布簾遮掩,那有關房間的門鎖上插着一串鎖匙。

3.當控方證人進入單位看到第二上訴人時,他正坐在單位客廳中的一個工作枱後,手持一些電子零件。第二上訴人告訴控方證人,他是電子遊機修理員,他是單位的租客。他說單位裏的光碟不是他的,他是負責租地方給一位名叫亞輝擺貨。控方證人同意在第二上訴人的工作枱上,並沒有發現任何與盜版光碟有關的機器,而第二上訴人身上搜獲3條鎖匙,其中一條可以開啟單位的鐵閘,兩條可以開啟單位的木門。

4.控方亦把兩位上訴人的會面記錄呈堂,列為控方證物P15和P16。第一上訴人在他的會面記錄中提及他每天到上述單位一次或數次,他是替老細去取光碟的。每次都由他的老細將紙給他,第一上訴人便依照紙上所列出的光碟數量和總類,由單位取走及送去黃金商場。第一上訴人說當他進入該單位時,他無需要用鎖匙,因為鐵閘和木門都沒有上鎖。第二上訴人在他的會面記錄中說,他將存放盜版光碟的房間租給一個叫亞輝的男子,而該男子是用來存放一批貨和遊戲機零件。

辯方案情

5.兩位上訴人在本案中選擇不作供。第一上訴人傳召一位精神科醫生,而控方對於這位何醫生的專家身份並沒爭議。何醫生呈交了一份關於第一上訴人的精神報告(辯方證物D1)。何醫生分別於2001年9月11和13日檢驗過第一上訴人,何醫生亦曾轉介第一上訴人給一位臨牀心理學家,Mr Tommy Chan,以便對於第一上訴人智力作出評估。何醫生在報告中表示從Mr Tommy Chan 的報告,提及第一上訴人在明白事理的測驗中表現得弱,而第一上訴人的I.Q.是屬於平均範圍的下游。何醫生最終的結論是:

"I am of the opinion that Mr Leung King Fai is suffering from an inferior intelligence and his general social functioning bordered on those patients with mild grade mental retardation. His judgment and comprehension in general was impaired. Due to his inferior intelligence it is likely that he would fall victim to exploitation from undesirable characters."

第一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6.代表第一上訴人的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在口頭宣判時沒有考慮或倚靠“唯一的推論”,但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裏,裁判法官提及到他達致“唯一的推論”,就是第一上訴人控制和處理的不只是在他身上搜出的35隻光碟,而是他控制和處理房間裏全部的光碟。

7.李大律師指出在上訴謄本第15頁R-T,裁判法官說:

“但係真正去處理,去攞呢啲光碟嘅人係第一被告,所以第一被告對於呢批光碟係有一個控制嘅權,即係control嘅,同埋佢亦都係有處理呢啲光碟,佢亦都知道嗰啲係光碟。所以我認為--所以我裁定被告人係有管有呢啲光碟嘅。”

8.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18段裏,裁判法官說:

“當他走進那房間,當他在房間的光碟中挑選出他需要的三十五隻光碟,當他把那三十五隻光碟放進他的口袋,本席達致唯一的推論就是他控制和處理的不止是那三十五隻光碟,他控制和處理的是房間裏全部的光碟,包括控罪書上所指的盜版光碟。”

9.裁判法官亦有提及第一上訴人在會面記錄中承認,他是根據僱用他的人的指示去單位的房間裏拿某個種類和某個數量的光碟。李大律師指在裁判法官前的證據根本不能支持他的“唯一的推論”。

10.本席亦留意在裁判法官所提交的裁斷陳述書第25段,他說:

“詳細考慮過本案的全部證供,本席達致唯一的推論就是第一上訴人有足夠的智力和理解能力,去了解和分辨控罪書上所指的光碟是盜版光碟。本席拒絕接納第一上訴人在會面記錄中,有關不知道房間內的光碟是正版或翻版的說法。考慮過全部證供後,包括光碟的數量,包裝,儲藏地點,儲藏方式,本席裁定本席達致唯一的推論就是第一上訴人在案發時知道控罪書上所指的光碟是盜版光碟。”

11.裁判官有權利不接納辯方證人何醫生的結論,但本席同意李大律師的陳詞,說當時在裁判官面前沒有足夠證據來支持裁判官去達致他唯一的、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第一上訴人不但只是管有這批盜版光碟及第一上訴人於案發時,是知道控罪書上所指的光碟是盜版光碟。

12.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並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在案發時第一上訴人是知道那些光碟是盜版光碟唯一的結論。雖然裁判法官是有絕對的權利不接納辯方醫生何醫生的結論,單憑上訴人可以出入儲藏的地點去選擇他僱主所需的光碟及光碟的數量、包裝、儲藏地方及儲藏方式,裁判官的結論不是唯一無何抗拒的結論。最主要據控辯雙方的同意證供,海關人員在事發地點除了搜獲1,838隻盜版光碟外,亦搜獲3,930隻CD、75隻CD Rom 及 4,980 CD Rom,而當時第一上訴人被捕時,在他身上搜出的35隻光碟是沒有證據顯示是盜版光碟。加上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第17段裏說,因為第一上訴人是在被截停前,在那房間取走那35隻光碟,而在房間裏的光碟並非是收藏在一些密封的紙箱內,而是明顯易見,所以裁判官作出唯一的結論,就是他拿走那35隻光碟時,第一上訴人可以見房間內其他的光碟,而他也知道那些是遊戲光碟。裁判法官似乎認為因為第一上訴人在房間內可以看到盜版光碟,所以不單只知道那些盜版光碟是放在房間裏,而又知道那些是盜版光碟。而最終決定不但指第一上訴人是知道那些是盜版光碟,裁判法官亦作出唯一的推論,就是第一上訴人是控制和處理那些盜版光碟的。

13.裁判法官亦忽略了考慮不單只要作一個唯一的推論,但是那推論應該是一個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本席認為第一上訴人的定罪是潛有疑點及不妥的,因此本席決定第一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第二上訴人的上訴

14.裁判官在裁斷陳書第21段說:

“作為一位遊戲機修理員,第二上訴人不可能不知道他所看見的是光碟。就算房間的門口不是經常打開的,第二上訴人也很容易進入有關的房間,因為房間的鎖匙就插在門鎖上。本席達致唯一的推論是第二上訴人知道房間內是擺放了控罪書上指的盜版光碟。因此本席達致的唯一的推論是第二上訴人是管有控罪書上所指的盜版光碟。”

裁判官亦提及:

“房間的房門是打開的,只是用一幅布簾遮掩,任何人由布簾的空隙望進房間內,都不可能看不見房間中擺放的大量光碟。”

15.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亦可以單憑第二上訴人有機會進入房間,而知道房間內是藏有光碟,可以支持到裁判法官裁定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第二上訴人知道房間內擺放了控罪書上指的盜版光碟。但是,裁判法官沒有考慮到他需決定的是不單只在證據上是要達致到一個唯一的推論,而是要達致到一個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裁判官忽略了考慮這一點,因為第二上訴人究竟知不知道控罪書所指的盜版光碟是不是盜版的,是控罪裏控方要證明的一個重要事實,所以本席認為因上述理由,第二上訴人的定罪都是潛有疑點及不妥的。因此本席判第二上訴人的上訴得直,第二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而兩位上訴人的刑罰亦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梁陳彭律師行委派李憲基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

由劉陳高律師事務所委派黃志偉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