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覺霖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29/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August 1999.

1. 上訴人劉覺霖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傳票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Case No.HCMA 929/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Aug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29/1998

HCMA929/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8年第929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傳票SPV 1998年第185-6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劉覺霖 上訴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9年8月25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25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劉覺霖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傳票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兩項傳票控罪都指稱上訴人身為電單車CY9842的註冊車主,而在1998年4月7日和1998年4月8日,該電單車停泊在炮台街近南京街一個電單車的停放處時,未有展示有效的車輛牌照。事實上有關電單車的牌照已經在較早時間期滿。

3. 在原審時,上訴人對控方的證供未有提出任何的異議,亦沒有就控方指控他的事情作供自辯或傳召任何證人。

4. 上訴人指稱,檢控他的法例和定罪判罰他的法官都是罪人,都是和魔鬼一樣,是不合法的。上訴人聲稱自己是耶穌身上的肢體,政府不應該做魔鬼判罰他,因為判罰他便等如殺耶穌。如果政府堅持繼續做魔鬼殺耶穌,必定會遭受神的懲罰。

5. 對上訴人提出的論點,本席不想加以評論,但他提出的論點,在法律上並不構成對控罪答辯的理據,亦與案件無關。上訴人指稱有關的法例是和基本法有抵觸,和國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有抵觸。本席亦考慮過這一點,本席不同意上訴人的論點,有關法例是維持香港交通秩序所必須的,和基本法無抵觸,亦和國際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無抵觸。對上訴人被定罪,本席不認為有任何不妥之處,所以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 劉覺霖(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王詩麗(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