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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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未能夠支付定額罰款和相關的附加罰款和訟費,總共8,640元,被法院判監一個月作抵。上訴人不服上述判令,現上訴要求推翻判令。

Case No.HCMA 1154/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Aug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54/1998

HCMA1154/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8年第1154號

(原本案件編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 STM 1997年第13299,13725,13730,13740,14197,14203,14564及1998年第2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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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劉覺霖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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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1999年8月25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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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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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未能夠支付定額罰款和相關的附加罰款和訟費,總共8,640元,被法院判監一個月作抵。上訴人不服上述判令,現上訴要求推翻判令。

2. 資料顯示,上訴人在1997年8月至10月期間,以註冊車主或駕駛者的身份,一共干犯了八項交通違例的事項;每項需要支付定額罰款320元。上訴人未有就定額罰款提出異議,亦沒有支付罰款。在上訴人缺席的情況下,法庭下令上訴人就違例告票需要支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和訟費,每張1,080元,總共8,640元。

3. 上訴人未有支付有關罰款,因此被裁判法官下令拘捕他。其後上訴人被知會要支付有關罰款,他亦曾多次獲通知如不支付罰款會被拘留和監禁,但上訴人仍屢次拒絕支付有關罰款。

4. 上訴人指出有關的告票沒有通知他。事實上定額罰款告票發出後,亦有繳付定額罰款的通知書,寄往上訴人的註冊地址。而就上述的事項,原審裁判法官亦作出了事實的裁定。上訴人指出其中幾項的告票,所涉及的汽車只是放在馬路上,沒有在馬路上行駛,所以無須展示有效行車証。在法律來說,這一觀點並非一個正確的觀點。上訴人身為註冊車主,只要其車輛在路上出現,而車牌是過期的,已經構成了違例罪行。就其他違例的事項,包括超速駕駛等等,法庭亦作出了適當的裁决。

5. 上訴人指出判罰他和判罰耶穌基督一樣,這一點和本上訴涉及的爭論點完全無關。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可以爭拗的理據,以支持他拒絕支付罰款的决定。根據法例,裁判法官亦有權判處拒絕支付罰款的人監禁來替代罰款。

6. 案情顯示上訴人已經獲得多次的機會,給他安排繳交罰款,但上訴人仍然拒絕支付罰款。上訴人不停地指稱有關的法例是有欺壓性,而判罰他亦等同打劫他和打劫耶穌基督一樣。從法律觀點上來說,這不構成拒絕支付罰款的理據。

7. 法律是必須執行的,而上訴人屢次、長期及故意地拒絕支付罰款,法庭可以說是別無他法,必須判處監禁,執行法紀。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原審裁判法官在這一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是不合法或不合理。上訴人亦未能夠提出有效的上訴理據。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劉覺霖(上訴人)(無代表律師)

王詩麗(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