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sco China Ltd. 訴 衛愛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28/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ne 1999.
2. 就第一項上訴理由而言,在審裁處提出的證據顯示,當申請人公司一名職員宣佈因一名高層管理人員患病,所有員工應避免休假之後,申索人只給予公司短期通知要求休假作 產前檢查 。 審訊紀錄 顯示申請人公司兩名職員均宣誓供稱公司拒絕批准申索人休假。 審裁官 在 裁決理由書 中表示申請人並無拒絕申索人休假,惟審裁處如何得出此結論則不甚清楚。也許 審裁官 不相信申請人證人的證詞,但她卻沒有解釋為何拒絕接納他們的 證詞 。倘若 審裁官 清楚說明有哪些 證詞 她不接納並申明理由,而審裁處所作出的結論亦非明顯地有悖常理,則 上訴法庭 無權干預審裁官的決定。也許申請人確曾拒絕批准申索人休假作產前檢查,但此舉不應視作合理合法。然而,審裁官卻並非據此作出裁決,而是基於申請人並無拒絕批准申索人休假的理由而裁定擅離職守的 指控 不能成立。在此情況下,本席就此點 批准許可 本案 進行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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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28/1999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HCLA 2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1999年第28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1998年第6634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宗鍔(於內庭) 聆訊日期:1999年6月23日 頒下判決理由書日期:1999年6月23日 --------------------- 判決理由書 --------------------- 這是一宗針對勞資審裁處於1999年3月18日所作之決定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馬小姐表示上訴會以兩項行為不當的指控作為基礎,亦即是說:—
2.就第一項上訴理由而言,在審裁處提出的證據顯示,當申請人公司一名職員宣佈因一名高層管理人員患病,所有員工應避免休假之後,申索人只給予公司短期通知要求休假作產前檢查。審訊紀錄顯示申請人公司兩名職員均宣誓供稱公司拒絕批准申索人休假。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中表示申請人並無拒絕申索人休假,惟審裁處如何得出此結論則不甚清楚。也許審裁官不相信申請人證人的證詞,但她卻沒有解釋為何拒絕接納他們的證詞。倘若審裁官清楚說明有哪些證詞她不接納並申明理由,而審裁處所作出的結論亦非明顯地有悖常理,則上訴法庭無權干預審裁官的決定。也許申請人確曾拒絕批准申索人休假作產前檢查,但此舉不應視作合理合法。然而,審裁官卻並非據此作出裁決,而是基於申請人並無拒絕批准申索人休假的理由而裁定擅離職守的指控不能成立。在此情況下,本席就此點批准許可本案進行上訴。 3.第二項上訴理由則包含了多項纏繞在一起的爭議點。本席已處理擅離職守這項爭議點。另一項爭議點是關於申索人拒絕簽收在1998年2月11日發出的一份備忘錄。雙方均承認申索人確曾拒絕簽收該份實際上是一封指控申索人行為不當的警告信。審裁處所要決定的問題是:拒絕簽收警告信這行為本身是否構成不服從合理及合法的命令。審裁官裁定由於申請人並非一向堅持要員工簽署文件,故申索人拒絕簽收此舉亦並非不合理。本席同意一貫措施也許是考慮因素之一。但倘若僱主堅持執行一些不合理及不合法的措施達2000年之久,僱員是否便會因此無權在2001年拒絕服從這些措施? 4.負責審理本上訴案的法官在考慮過一切有關因素及情況後,也許會裁定申請人要求申索人簽收警告信的行為不合理亦不合法。然而,本席在現階段的職責並非要判斷本案的是非曲直,而是要將一些涉及可爭辯之法律論點的案件轉交審理上訴的法官處理。由於從表面看來主審本案的法官未有採取正確的觀點履行其司法職能,這必然是法律須要關注的重要問題。因此,就第二項上訴理由,本案亦應准予進行上訴。 5.第三項上訴理由是關於如何考慮申索人之不當行為所產生的所謂累積效應。審裁官表示已把累積效應歸入考慮因素之列,而上訴法庭亦鮮會對這樣的陳述提出質疑。然而,正如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馬小姐所指出,由於就各行為不當的指控之部分或全部結論均可被質疑,審裁官大有可能是基於錯誤的大前提來考慮不當行為的累積效應。因此,如有累積效應,法庭應重新探究此等效應。 6.基於上述理由,本案必須准予進行上訴。
大律師馬詠璋女士代表申請人(由陳仲濤律師行延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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