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000028/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ne 1999.
2. 就第一項上訴理由而言,在審裁處提出的證據顯示,當申請人公司一名職員宣佈因一名高層管理人員患病,所有員工應避免休假之後,申索人只給予公司短期通知要求休假作 產前檢查 。 審訊紀錄 顯示申請人公司兩名職員均宣誓供稱公司拒絕批准申索人休假。 審裁官 在 裁決理由書 中表示申請人並無拒絕申索人休假,惟審裁處如何得出此結論則不甚清楚。也許 審裁官 不相信申請人證人的證詞,但她卻沒有解釋為何拒絕接納他們的 證詞 。倘若 審裁官 清楚說明有哪些 證詞 她不接納並申明理由,而審裁處所作出的結論亦非明顯地有悖常理,則 上訴法庭 無權干預審裁官的決定。也許申請人確曾拒絕批准申索人休假作產前檢查,但此舉不應視作合理合法。然而,審裁官卻並非據此作出裁決,而是基於申請人並無拒絕批准申索人休假的理由而裁定擅離職守的 指控 不能成立。在此情況下,本席就此點 批准許可 本案 進行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