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群生 訴 八鄉鄉事委員會及元朗民政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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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 謝群生 先生要求法庭批准他進行司法覆核。他要求司法覆核兩項決定:第一項是 八鄉鄉事委員會 的決定,指謝先生在 石湖塘村 村代表之選舉中沒有參選權。第二項則是元郎民政事務處(“ 民政處 ”)的決定,指該項選舉屬私人選舉,及拒絕 謝 先生要求將選舉押後。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AL 28/1999[1999] 3 HKLRD 26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Mar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000028/1999

HCAL2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行政申訴1999年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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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謝群生
第一答辯人 八鄉鄉事委員會
第二答辯人 元朗民政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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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9年3月5日

判決日期:199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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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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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謝群生先生要求法庭批准他進行司法覆核。他要求司法覆核兩項決定:第一項是八鄉鄉事委員會的決定,指謝先生在石湖塘村村代表之選舉中沒有參選權。第二項則是元郎民政事務處(“民政處”)的決定,指該項選舉屬私人選舉,及拒絕先生要求將選舉押後。

2. 謝先生的申請本來是單方面的書面申請,本席於3月1 日接手處理這案件當日下令申請需要在法庭耹聽,及要通知八鄉鄉事委員會民政處這項申請。八鄉鄉事委員會民政處今天都有代表到庭。

3. 關於八鄉鄉事委員會決定參選權只限於原居民,申請人認為是違反了《人權法》。其實除了《人權法》之外,正如在另一件司法覆核案件112/98中所見,另一主要問題是《基本法》第26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及被參選權」

在該案件,法官批准司法覆核另一鄉事委員會同樣的決定。關於這一點,本席批准謝先生進行司法覆核,因為八鄉鄉事委員會的決定可能與《基本法》第26條有所抵觸。

4. 關於民政處方面,它認為這次選舉屬於私人性質。這只是民政處自己的意見。它對申請人參選一事,並沒有作出一個實質的決定,譬如,民政處並無拒絕申請人登記作為參選人,這是和另外一件司法覆核案件不同之處。本席認為先生沒有適當理由要求覆核民政處的決定,因此本席不會批准針對民政處的申請。

5. 關於選舉押後一事,本席認為謝先生在其參選權利未界定之前,要求將選舉押後並不適當。就算日後法院判定先生可以參選,本席相信謝先生亦可要求重選。

6. 其實這次選舉已經於3月2日進行,現時民政處所需要做的就是確認參選人有沒有當選。而法庭所要考慮的是應否制止民政處確認這一批參選人。本席認為以同一理由,在謝先生的權利未有界定之前而阻止民政處履行這責任亦屬不適當的事。鄉村事務需要繼續進行,所以本席不會在這方面作出任何命令。

7. 總括來說,謝先生可以進行對八鄉鄉事委員會的司法覆核。因為另外一宗司法覆核案件將在3月9日和10日進行聆訊,雙方同意在該案件未有決定之前,雙方都不需在本案採取任何步驟。在本案中,因為先生在申請表內的要求並未詳盡列明,本席會批准先生更改 他的要求如下:

(1) 八鄉鄉事委員會拒絕先生作為參選人的決定無效;

(2) 1999年3月2日石湖塘村的選舉無效;

(3)八鄉鄉事委員會需要登記謝先生成為石湖塘村村代表選舉的參選人;

(4)八鄉鄉事委員會要對石湖塘村村代表選舉作出重選。

8.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當法庭批准司法覆核後,申請人必需提出新的原訴動議,表格可於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申請人必需在表格中註明本席所提及的四點要求。

9. 在今天的聆訊中,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本席感謝律政司代表和各八鄉鄉事委員會代表的出席,但有關堂費和律師費用方面,本席不會作出任何命令。

10. 民政處同意協助申請人在石湖塘村告示板公布這次的判決及通知村民他們有權申請加入本案。

(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謝群生親自出庭,無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由八鄉鄉事委員會副主席曾憲強及委員陳柏林代表出席

第二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鳳政府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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